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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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袁纯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帝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帝陵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帝陵保护区内从事保护、管理、建设、开发和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黄帝陵保护区北至黄帝陵陵冢以北海拔1021米高地南侧,东至刘家川以东的东山岭岭脊,南至汉代周家洼遗址北,西至老虎尾巴村西。

  第四条 黄帝陵保护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是指黄帝陵园、轩辕庙院以及所处的桥山山体与山前空间;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包括桥山周围山体、沮水两岸沟峪、黄陵县城以及周围景区景点。

  第五条 黄帝陵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黄帝陵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第六条 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黄帝陵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等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公祭活动。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黄帝陵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黄帝陵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延安市人民政府对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建设事项,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延安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帝陵管理局,负责黄帝陵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黄陵县人民政府行使对黄帝陵管理局的代管职能,组织、督促黄帝陵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工作。

  第九条 黄帝陵是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轩辕黄帝的陵寝,是海内外炎黄子孙寻根祭祖的场所。祭祀、参观活动应当庄严、有序,有利于传承中华文明,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

  第十条 黄帝陵保护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有关文献资料、书法作品等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黄帝陵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桥山古柏林属于重点保护文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损毁。

  第十一条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文物;

  (二)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

  (五)新建、改造、扩建与文物、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

  (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规划外的人造景点。

  第十二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和美化工程的。

  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风格、色调应当与黄帝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黄帝陵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保护陵区植被和地形地貌,维护自然生态,陵区内严禁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制定绿化规划,增加绿化面积;

  (三)林区禁止捕猎活动;

  (四)合理控制游客的数量,保持生态环境承载力平衡。

  第十五条 黄帝陵区应当保持宁静、肃穆,不得使用汽笛,不得利用敲鼓鸣钟进行经营活动,限制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六条 黄帝陵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方便游客的原则实施管理。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黄帝陵保护区应当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制定防火措施,完善消防系统,提高灭火能力。
林区内禁止吸烟、野炊以及动用明火。

  第十八条 黄帝陵现有各类碑(碣)是珍贵的历史遗存,应当实施保护管理,古碑(碣)不得随意拓片、修饰和迁移。

  第十九条 黄帝陵保护区新立碑(碣)实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新立碑(碣):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为黄帝陵题词;

  (二)纪念中华民族重大历史事件;

  (三)颂扬轩辕黄帝、中华文化的名家书法、绘画作品;

  (四)黄帝陵捐资、整修记载。

  第二十条 新立碑(碣)置放区域范围:

  (一)前条第(一)项碑石立于轩辕庙古柏院东侧;

  (二)前条第(二)项碑石立于轩辕庙古柏院西侧;

  (三)前条第(三)、(四)项碑石立于登陵道两侧或者轩辕庙碑廊。

  第二十一条 黄帝陵保护区新立碑(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黄帝陵保护和建设等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财物,应当用于黄帝陵的保护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对在黄帝陵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黄帝陵管理局及时予以制止,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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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3]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以及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60657877586777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中 央 编 办
2013年5月17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 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为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 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地方、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 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 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要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 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 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 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 制度规范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征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推进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 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征信业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 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五、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配合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联 系 人:卫生部监督局 黄高平、谢立伟

联系电话:010-68792040、010-68792821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领 导 小 组

(代 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为配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开展,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对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特提出部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该名单仅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和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当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增补相关信息,适时予以通报。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一、 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

二、 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

三、 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四、 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

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附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表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作用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
次硫酸钠甲醛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
苏丹红I
辣椒粉
着色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王金黄、块黄
碱性橙II
腐皮
着色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虚高蛋白含量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增筋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保鲜


7
玫瑰红B
罗丹明B
调味品
着色


8
美术绿
铅铬绿
茶叶
着色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着色


10
酸性橙

卤制熟食
着色


11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12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13
一氧化碳

水产品
改善色泽


14
硫化钠

味精



15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
漂白、防腐


16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着色


17
罂粟壳

火锅






表2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食品类别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
检测方法

1
渍菜(泡菜等)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 超量或超范围(诱惑红、日落黄等)使用。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41-2003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2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的超量使用。


3
腌菜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4
面点、月饼
馅中乳化剂的超量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违规使用着色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超量


6
糕点
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超量使用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超量使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GB/T 5009.182-2003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7
馒头
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


8
油条
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过量,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
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易出现超过使用量和成品中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问题
GB/T 5009.33-2003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10
小麦粉
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