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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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为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节能减排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战之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已出台了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倡导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同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建立健全税收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列入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必查项目和重点工作,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三、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内容及办税程序。要综合运用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加大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实际,丰富充实纳税指南库中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内容,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线访谈等渠道,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辅导。要优化办税工作流程,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节能减排税收优惠。
  四、依法加强对“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税收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分析工作,密切监控相关行业和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要把“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作为本地自行确定税收专项检查项目的重点,认真部署开展检查工作。对税务总局已经安排的重点税源检查中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要加大自查辅导力度和抽查比例。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案件查处过程中,对虚假申报骗取出口退(免)税、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五、深入开展税务系统“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节能宣传活动,形成税务系统全民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节约意识。要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确保实现各单位能耗指标比去年降低5%的目标。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做好税收政策落实、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等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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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办发[2003]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设立,制订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对依法需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部门(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在市经管委办证(收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办证中心)实行同步审批。基本要求是:工商受理,告知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二、并联审批的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的设立,其经营范围依法需审批的项目。

  三、并联审批的参加部门

  依法对企业设立实施行政审批的市直行政部门和中央、省驻市的有关单位。

  四、并联审批的形式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由市经管委组织,市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五、并联审批的程序

  ㈠工商受理
  申请人直接向市工商局窗口申请登记注册。

  ㈡告知相关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市工商局窗口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将《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见附件一)转交有关部门窗口。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后置审批项目,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市工商局窗口核准后,核发《营业执照》,注明经营项目,并在发证的当日将《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见附件二)转交有关部门窗口,进行后置审批。

  ㈢并联审批
  市工商局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分前置和后置审批,告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窗口接到市工商局窗口转交申请人的材料后,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情况书面告知市工商局窗口。

  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市工商局窗口告知有关部门窗口,然后由相关窗口在规定时限内转交市工商局窗口。前置审批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且需在规定时间内到企业进行踏勘的,由市经管委组织相关的审批部门进行联合踏勘。踏勘结论符合企业注册登记规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意见。踏勘结论不符合企业规定需要整改的,相关的审批部门应督促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进行审批。但在整改过程中,不影响其他部门进行审批。对不参加联合踏勘的审批部门,视为同意审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证、照。

  需后置审批的项目由市工商局窗口负责告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窗口办理后置审批手续;需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窗口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㈣限时完成
 有关部门窗口对市工商局窗口转交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批意见,及时转交市工商局窗口。市工商局窗口收到有关部门窗口表示“同意”的意见后,在承诺时限内对经营项目予以核准。有关部门窗口对表示同意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承诺时限内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有关部门窗口表示不同意的意见,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转交市工商局窗口。有关部门窗口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属于后置审批的审批项目,市工商局窗口负责告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到有关部门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对没有终审权,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除外)。有关部门窗口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应于当日向工商局窗口反馈,市工商局窗口再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并联审批的管理、协调与监督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由市经管委组织实施。市工商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责任,严格按规定填写、传递《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各协办部门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及反馈。市经管委要切实抓好并联审批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审批,不按时出件等行为,按照《新余市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二、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附件一

            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回复工商局窗口。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   窗口签字: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_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回复工商局窗口,以便工商局窗口及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工商局窗口签字:


企业前置审批项目情况如下: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街道 拟设注册资本
生产经营范围 审 批 项 目
有关部门
初审意见 承办部门签字 主办部门签字 主办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督促企业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项目。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                    窗口签字: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督促企业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项目。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企业后置审批项目情况如下: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所属街道 拟设注
册资本
生产经营范围
审 批 项 目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公布)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以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