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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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资函〔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第二条涉及事项除外)。

  二、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产业政策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及时将有关批复报商务部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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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8年4月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商标标识的要求
第一条 图案和名称必须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85)国烟专字第26号、34号及卷烟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卷烟、雪茄烟商标的文字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卷烟、雪茄烟包装正面必须用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字大醒目),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单位名称。出口产品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
二、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标记。
三、依据卷烟国家标准,卷烟商标必须标明烟支数、类型和焦油含量。
四、硬条包装图案、用色应与小盒包装一致,一名多景商标、条包图案应与其中一景相同,且包装正面应以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否则另行注册。
五、软条包装、条包封签应以汉字注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
六、标注企业名称时,应直称企业名称,不冠“中国烟草总公司”字样。
第三条 根据销往地区政府的法律规定,可在出口产品包装上注有关吸烟与健康的警句,内销产品包装不予标注。
第四条 商标所有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牌号,应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出品”字样,同时要在封签上注明生产厂名称。

第二章 商标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 烟草制品是国家实行专卖的商品,烟草制品的商标必须严格管理。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商标,必须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未经注册的卷烟、雪茄烟不得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商标的企业,必须先向所在地省级烟草公司提出申请,经省级烟草公司审查同意后,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
第七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凡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商标,必须同时申请注销与申请注册数量相同的已注册的卷烟或雪茄烟商标。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将《注册证》的复印件和正式商标叁张寄送中国烟草总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商 标 管 理
第九条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一经注册,其商标图案的用色不许随意变更,同时,不得随意增添任何纪念、旅游等方面的文字或图案。改变商标的图案和用色须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条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三年以上没有使用者,其注册商标所有人应自动申请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工商标字第35号文的规定,一个商标只能用于同一质量等级的卷烟产品;卷烟与雪茄烟商标不得通用。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同一商标而烟支规格及包装形式改变时,可不重新办理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商标档案,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联络、接待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经济顾问对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经济顾问的拟任、联络、接待、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国内外人士、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本人同意,可由市政府聘请为经济顾问。
(一)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为我市发展建言献策和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士;
(二)在国内或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学者,某一领域的拔尖人才;
(三)愿在我市投资并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家;
(四)愿帮助我市引进项目、资金,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的人士;
(五)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的程序
(一)市政府决定聘请的经济顾问,由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各县区、各部门推荐提请市政府聘请的经济顾问,应将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与我市经济交往和合作情况(或合作意向),报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由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报请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举行聘请仪式,在受聘人来访或市领导出访时,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聘经济顾问可查阅我市有关经济工作文件、资料,参加我市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在国内外宣传开封,推介开封;
(三)为我市应对国内、国际重大市场变化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
(四)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我市规划兴办的经济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为我市在重大项目评估论证、定向咨询、城市建设、科技、文化、旅游的发展、工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
(七)帮助我市招商引资、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和融资渠道;
(八)帮助我市在经济顾问所在地(国)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九)帮助我市引进所需的技术、设备和人才;
(十)帮助我市进行高层次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咨询。
第六条 受聘经济顾问享有的待遇
(一)应邀参加我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为我市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开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三)为我市提供重要信息,引进技术、设备、人才或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获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开封市荣誉市民;
(五)应邀来汴考察、工作的,由我市提供工作、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派人陪同服务;
(六)每年由市政府领导对经济顾问进行慰问,或委托推荐经济顾问的单位领导进行慰问。
第七条 经济顾问的管理
(一)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应建立受聘经济顾问档案;
(二)各县区、各部门推荐提请市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应将拟聘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家庭住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基本资料报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
(三)聘书由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八条 经济顾问的联络
(一)推荐单位负责与经济顾问的日常联络,并及时将经济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整理后,送交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报市政府领导参阅;
(二)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每半年向经济顾问寄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三)经市长批准后,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负责邀请有关经济顾问参加我市重大活动;
(四)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负责所在地经济顾问的联络与服务工作;
(五)推荐单位每年写出所荐经济顾问年度工作情况,送交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经汇总后上报市政府领导。
第九条 经济顾问的聘期
  经济顾问的聘期为1至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需续聘的,由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报请市长审批,向续聘人发放续聘书;期满后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条 经济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两年内与我市无任何联系的。
第十一条 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