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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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物督函〔201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行政执法是文物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施行以来,各地不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完善机制,强化措施,执法力度逐步加大,执法效果显著,有力保障了文物事业的发展繁荣。
  当前,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文物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必须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另一方面,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有利于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维护法律权威和文化遗产尊严,有利于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团结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利于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体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现就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基本要求,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执法队伍,加强能力建设,规范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效能,完善执法体制机制。
  (二)充分认识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是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履行文物工作各项法定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执法与文物保护、执法与行政管理、执法与事业发展的关系。其中心任务就是要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运用执法手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文物保护与管理政策措施的落实,保障国家文化权益,保障文物安全。
  (三)加强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必须把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提到本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把严肃查处各种文物违法行为,强化文物执法监督作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监督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要主动出面解决,抓典型,出经验,全面推动本部门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要建立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执法业绩作为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理顺执法体制 加强队伍建设
  (四)理顺文物行政执法体制。
  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减少文物行政执法层级,执法重心适当下移,逐步建立健全以地市、县区级文物执法机构为执法主体的执法体制。省级文物执法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执法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件,可由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直接负责。
  (五)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范畴。
  文物行政执法是指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督促检查文物保护与管理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二是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博物馆单位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检查、巡查和督察等;三是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文物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四是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的文物违法案件;五是文物行政部门在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做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决定。具体工作范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内设文物执法督察的专职机构,强化监管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各地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文物行政执法人员配置、执法装备与经费问题等。
  (七)强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各地要积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以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案例分析和工作方式与程序为主要培训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培训各级文物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工作要保质保量铺网式进行,力争在5年内使本辖区内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整体轮训一遍。同时,要对热心于文物保护工作的业余文保员、志愿者和信息员进行培训,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 创新工作方法
  (八)积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
  巡查工作是实现文物行政执法关口前移的有效方法。各地应积极组织力量定期对文物、博物馆单位的保护管理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监管视角前移,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及时制止与查处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要积极研究制定文物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办法,明确相关要求、职责和工作量化标准,巡查情况要如实记录,逐步建立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巡查基本档案。文物行政执法巡查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充分发挥文物行政部门主体地位。
  (九)积极建立和推行执法信息公示、公告制度。
  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的有效举措。各地应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切实做到行政执法依据公开、权限公开、程序公开以及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公开;应定期汇总并上报本辖区内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完善执法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公示、公告制度,形成长效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警示、震慑文物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加强部门协作和区域合作。
  部门协作和区域合作是推动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海关、工商、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沟通配合,逐步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的政策措施,形成文物行政执法协调体系和长效机制;要研究建立区域性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十一)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文物违法案件。
  各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的文物违法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对于在查处过程中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执法监督 规范执法行为
  (十二)规范文物行政执法主体。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文物行政执法主体,明确责任,履行法定职责,要坚决纠正将文物行政执法权交由不具备文物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和组织行使的做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培训合格方可取得执法证件。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监督实施,定期检查、清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队伍、人员等,确保实施具体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时,主体有效、人员合法、行为规范。
  (十三)明确文物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要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权限,促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既不越权又不失职;通过分解执法职责,把执法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将责任落到实处;通过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实施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逐步建立文物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重要机制。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办法和标准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期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充分调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
  (十五)强化文物行政执法监督。
  要强化上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进一步加强对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重点对文物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程序不当等行为进行监督。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五、广泛宣传动员 营造执法氛围
  (十六)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定期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报和向相关部门通报执法信息,进一步加大文物法制宣传,以执法依据、执法目的和执法效果为主要宣传内容,争取上级领导和各部门重视与支持。
  (十七)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要充分利用国际博物馆日和中国文化遗产日等节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运用新闻媒体宣传法律法规,定期公布文物行政执法检查、督察和文物违法行为处理信息,加大对故意违法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和执法环境。
  请各地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将贯彻落实上述意见的办法和实施情况上报我局。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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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财税外[1986]273号

1986-11-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通知中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暂按介绍商品成交额的5%核定佣金收入计算征税。”为了进一步鼓励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开展业务,照顾到各代表机构佣金率水平一般不高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将上述核定佣金率从5%降为3%据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本通知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号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依法运作、严格自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应当以发起方式设立。

  三、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除需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规范证券投资行为

  申请人已在证券交易所开户并从事权益类证券投资活动的,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

  (二)自觉接受监管

  已提交自律承诺书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申请人名称与从事业务性质;(2)资金帐户与股东帐户(自有与委托管理帐户及其关联帐户);(3)对证券交易行为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详细情况;(4)证券投资管理制度;(5)最近3年从业遵规守法情况;(6)机构法人与其股东及参股公司之间的关系等;

  2、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自律承诺书;

  3、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其补充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材料提交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开展准备工作

  已提交自律承诺书和相关备案材料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期间,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就完善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等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并应在其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申请人遵守自律承诺书的情况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对申请人证券投资与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五、申请人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日期到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2个月。在本通知印发以前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已正式提交设立申请的除外。

  六、受理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前,中国证监会将向证券交易所、相关派出机构了解申请人提交、遵守自律承诺书的情况以及最近1年内证券投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经了解发现申请人有不遵守其自律承诺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申请,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另行调查处理。

  七、承担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原则上比照以上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确有特殊情况的,视具体情况个别另行处理。

  八、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制作和上报事宜另行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