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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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健全完善杜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因天灾人祸、意外事故等突发性、偶然性因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家庭的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的救助,是一种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牛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家庭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统—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县(市、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家庭临时困难救助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

(三)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四)与其他社会专项救助政策衔接配套。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内,由于突发因素等特殊原因致使基本生活仍有临时困难的家庭;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外,由于突发因素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三)因天灾人祸等突发因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其他家庭;

(四)当地政府认定应予以救助的其他类型的困难家庭及其人员。

第六条 临时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因子女就学费用较高,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五)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嫖娼、赌博、吸毒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三)法定赡(扶、 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 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救助的;

(六)当地政府依法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城乡低保标准以及救助种类、 被救助对象劳动能力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为当地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乘以家庭 人口乘以需救助月份之积,一般每年不超过3000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家庭原则上每年享受一次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市民政局负责驻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的市属单位困难职工家庭临时救助的审批和救助资金的发放。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县(市、区)属单位困难职工家庭临时救助的审批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除市、县(市、区)属单位困难职工家庭以外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临时救助的审批和救助资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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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经2011年第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控违查违工作激励机制,全面提升控违查违工作实效,根据《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和《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主城区范围内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及各区、葛店开发区控违查违工作的奖惩。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范围内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是指鄂州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泽林镇等。
  第三条 市级控违查违奖励资金列入年度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计划。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主城区范围内设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和三等奖4名, 设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和优胜社区奖各3名;对主城区范围外的各区、葛店开发区设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1名。
以上奖项因奖励对象本年度控违查违工作未达到获奖条件或达到获奖条件单位数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五条 主城区范围内的控违查违工作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二)本年度新增违法建设拆除率不低于96%;
  (三)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拆除率100%。
  对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为第一名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奖金为50万元;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秀领导奖,奖金为2万元。
  对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为第二名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二等奖,奖金为20万元;排名为第三至六名的,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三等奖,奖金为15万元。
  第六条 对获得控违查违工作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在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获奖条件的情况下,次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较上年度前移或后退的,次年度奖金按前款标准增发或减发20%。连续两年获得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的,次年度奖金按前款标准增发20%。
  第七条 对主城区范围内控违查违工作突出、辖区内本年度新增违法建设及时发现率和拆除率达100%的村、社区,分别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奖和控违查违工作优胜社区奖,奖金分别为1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 对主城区范围外的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第一的,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奖金为10万元;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秀领导奖,奖金为1万元。
  第三章 考核标准及评奖程序
  第九条 控违查违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按《鄂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分值为所得分值加权后以百分制换算的分值。
  第十条 控违查违工作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单位由市城管部门于次年元月20日前根据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对照评奖条件进行审查,提出获奖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奖和优胜社区奖的获奖单位由鄂州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泽林镇人民政府根据评奖条件于次年元月10日前提出,市城管部门于7日内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奖和优胜社区奖申报时,应向市城管部门提供证明获奖单位符合评奖条件的日常督查、考核资料。
  第十二条 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获奖单位,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市城管部门应将市政府审定的获奖单位、个人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鄂州日报等大众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城管部门应组织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获奖资格;设立奖项为1名的,该奖项实行递补。市城管部门应于复查之日起5日内将复查结果及再次拟定的颁奖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应自市政府最终审定的颁奖方案作出之日起10日内拨付控违查违工作奖励资金。控违查违工作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四章 惩 处
  第十五条 对控违查违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一)一月内出现1处新增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时间拆除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一月内出现2处以上新增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时间拆除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一月内出现3处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停工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一月内出现5处以上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停工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年度例常考核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进行停职检查。
  (四)年度例常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的处分。
  第十六条 在控违查违工作中,构成违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鄂州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泽林镇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控违查违工作奖惩细则,切实加强对其所属村、社区和城管大队(直属中队)控违查违工作的管理。
  主城区范围之外的乡镇、村、社区的控违查违工作奖惩,由各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5月22日。



关于建立人身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建立人身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0〕52号


各保监局:

  为加强监管信息的上传下达,推动监管工作的上下联动,经研究,决定建立人身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身险公司专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处理指定专管公司的有关监管信息。专管员应通过电话询问、调阅资料、约见会谈、走访调研、列席重要会议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公司的整体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发展动态和重大突发事件。

  二、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和各保监局要依据“逐级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人身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专管员。

  三、分支机构专管员要向同一专管公司的法人机构专管员及时上报以下信息:

  (一)日常性监管信息

  1、专管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的结果和采取的相应监管措施。

  2、对专管公司分支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等各项监管措施及公司整改情况。

  3、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业务发展异动情况和潜在风险隐患。

  (二)临时性重大监管信息

  1、专管公司分支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

  2、分支机构专管员认为有必要上报的监管信息。

  (三)法人机构专管员要求提供的监管信息

  日常性监管信息原则上每季度报送一次,具体报送格式和要求详见附件1。

  四、法人机构专管员可视情况向同一专管公司的分支机构专管员通告以下信息:

  (一)专管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的结果及相应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专管公司出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

  (三)专管公司的整体发展状况和最新发展动态。

  (四)法人机构专管员认为有必要通告的其他信息。

  五、同一专管公司的专管员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可通过内网电子邮件报送和通告各类监管信息。

  六、请各保监局于7月9日前将本单位专管员的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人身保险监管部(格式详见附件2)。所有专管员的联系方式将在人身保险监管部内网公告。

  七、分支机构专管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告知相应的法人机构专管员,由其负责更新在内网公告的专管员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宫瑞光、何玉东

  联系电话:010-66286023、66286626

  E-mail:ruiguang_gong@circ.gov.cn

  yudong_he@circ.gov.cn

  

  附件:1、日常性监管信息报送格式

  2、专管员联系方式填报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