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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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7]7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要求,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定于今年12月组织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增强对抓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

  (三)总结各地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的工作任务,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建筑节能、供热体制改革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几方面内容。

  (一)建筑节能检查内容

  1、省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2、2006年以来完成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

  3、《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情况,必要时,抽查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4、对2005、2006两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供热体制改革检查内容

  1、省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供热体制改革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情况。

  2、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实行“暗补”变“明补”的进展情况及最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

  3、2006年以来新建建筑按热计量收费标准安装热计量装置以及实行按使用热量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抽查今年新建已供热的住宅房屋。

  4、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进展情况。

  5、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进展情况。

  6、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情况。

  7、供热“两部制”热价制定和执行情况。

  8、2006、2007年采暖供热基本情况、供热设施安全情况及建立的城市供热保障体系、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检查内容

  地方各级建设(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具体措施,核实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进展情况。核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进展情况:2007年1-10月份,新增污水处理厂数、新增处理能力、新增管网长度、新增COD削减能力、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等情况;预计本年度新增污水处理厂数、新增处理能力、新增管网长度、新增COD削减能力、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等。

  2、项目运行情况:2007年1-10月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水量、COD削减量;预计本年度将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水量、COD削减量。

  3、污水处理收费情况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情况。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镇的污水处理收费和使用情况;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自动监控系统安装情况。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内容

  1、各地建设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章、政策、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工作的情况。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各地2007年以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07年12月中下旬。

  (二)检查范围:全国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26个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抽查1个地级市,共检查61个城市。

  (三)组织方式:检查共分10个组,每个组检查3-4个地区。

  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请各地确定本地区接受检查的地级城市,并于12月3日前告我部科技司。电话:010-58934548。

  2、为了解各地建筑节能工作整体情况,建立建筑节能工作考核基础数据库,我部制定了《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请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

  3、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4、对于实际工程的检查,每个城市检查10个项目,(其中:5个公共建筑项目,5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请各受检城市提供属于检查范围的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

  5、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动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和2007年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074号),今年将把“中荷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国际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纳入检查内容,请承担项目的相关省准备材料。

  (二)供热体制改革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供热体制改革进展情况。

  2、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改革进展情况。2007年尚未实行热费制度改革的受检城市要写出专题报告。

  3、这次检查的重点是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安装计量装置执行情况,“两部制”热价制定及执行情况,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及居民住宅热计量收费进展情况。

  4、供热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能耗总量(煤、水、电)、单位平方米能耗指标,2007年节能减排计划及“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目标。

  5、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要重点汇报示范工程进展情况。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城镇污染物减排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主要工作。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分解到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镇,并以地级市为单位上报分解情况。

  3、各地建设(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填写《2007年1-10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表》,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各地建设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章、政策、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工作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2、为全面了解各地生活垃圾处理情况,我部制定了《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情况汇总表》,请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填写《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基本情况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城市情况并填写《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情况汇总表》。请各省的建设主管部门于2007年12月15日前将《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情况汇总表》报建设部城建司。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建设主管部门。本次针对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按不同气候区、不同重点专项工作由高到低排序。

  2、工程项目。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二)供热体制改革专项检查

  对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按不同重点专项工作由高到低排序。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的结果汇总后将进行通报,各省(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被核查城市和项目情况,并对核查结果负责;严禁以往曾出现的一些地区项目落实不真实、不全面,甚至不上报的情况。对重点抽查中发现的没有客观真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去年填埋场检查已经通报各地并要求不达标填埋场在2008年前整改达标,此次检查以掌握情况为主。

  附表:

  1、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2、各省、自治区及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3、受检工程一览表

  4、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5、公共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7、“中荷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项目检查评分表

  8、供热体制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

  9、2007年1-10月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情况表

  10、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基本情况表

  11、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情况汇总表

  以上表格请从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件: 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各省、自治区及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受检工程一览表

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公共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中荷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项目检查评分表

供热体制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

2007年1-10月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情况表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基本情况表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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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2009]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加快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开发建设,规范运作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采用“一园两区”的模式,即分为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和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目的是促进发达地区的产业向落后地区转移,科学、合理调整江门市的产业布局,并积极承接珠三角和国内、国际的产业转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是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接受江门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统筹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制定园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重大事务。开平、恩平两个产业转移园区分别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为工业园管委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工业园管委会的决策,具体负责园区的日常事务,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实行高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五条工业园管委会履行以下管理职能: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有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编制和修改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履行以下管理职能:

(一)根据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对工业园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

(二)负责园区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和服务,监督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的生产、经营、贸易等经济活动,协调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入园执法检查、收费等活动。

第七条开平、恩平市人民政府分别在园区设置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工商行政、劳动人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消防治安等“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为产业转移工业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八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使用的土地及其他资源,由园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占用和破坏园区内的地上、地下资源。

第九条需要使用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土、林业等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土地开发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统一申请报批,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企业和项目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广东省产业政策要求和《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标准》(江府办[2008]123号)要求。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广东省产业政策要求,但不属于园区要承接的主要产业的企业和项目,园区管委会须向江门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以决定是否承接。

第十二条对招商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的产业功能分区规划和“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优先,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优先,资金到位率高、开工快的项目优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项目用地,并负责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园区管委会与园区当地政府共同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报批得到批准后才能施工建设。对未经审批和基础验线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许可私自变更设计方案的工程,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当地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直至收回项目用地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金和开工建设。对未按规定期限开工的,园区管委会有权依法收回土地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建立入园项目预报制度,以防止不正当竞争。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归属进行确认、登记。

第十七条项目入园后,企业的资本金到位审计、年度经营业绩审计、资产评估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第五章 财政和统计管理

第十八条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税收分成由江门市财政局按合作协议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

第十九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和恩平园区分别设立独立财务,具体负责管理园区管委会所有的资产和资金,并接受当地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向当地统计部门上报经济数据的同时,要抄报当地经贸部门和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和园区管委会应定期向市政府和园区所在政府报告项目招商、项目建设以及须报送的有关园区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同意建立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293号




关于同意建立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在我省南海市建立华南(南海)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函》(粤府函[2001]244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东省南海市建立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鉴于该园区目前正处于创建阶段,因此,在建设过程中暂命名为“南海国家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待园区建成验收后,再正式命名为“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

二、“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建设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有关建设内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园区的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念为指导,以环境保护产业为主导产业,以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为依托,立足华南,辐射港、澳、台地区,提升广东省环保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广东省的经济结构调整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高标准、高起点建设我国第一个全新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四、广东省和南海市应加强对园区建设发展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并在土地使用、税收信贷、科技研发、财政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请将南海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报送我局,我局将加强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促进园区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