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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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6 0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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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07〕3号 (2007年8月31日)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市人才评价机制,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
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创新能力强并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我市具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坚持业绩主导、激励培养、业内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是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是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完成评审。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创新型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近三年内获得省(含副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之一的主要完成人;
(三)近三年内获得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主要发明人;
(四)深圳市科技创新奖中市长奖获得者、创新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或发明专利奖的主要获奖者。
第六条 创新型人才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定时间与我市每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同步。
第七条 创新型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论文、著作规定或者有两篇以上本人撰写、与工作岗位相关且由单位做出鉴定意见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水平能满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要求(由单位出具证明);
(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创新型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将《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申报表》(一式两份)、符合创新型人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二)市人事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其《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后退回申报人;
(三)所在单位将申报人的所有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相关专业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九条 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科组专家评审。学科组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以审阅申报材料及面试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学科组评审通过;
(二)专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科组评审的,提交专业委员会评议,专业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少于13人。评议结果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最终评审通过。
第十条 评定通过人员的结果公示、资格证书发放等事宜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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