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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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6〕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鼓励在大学城周边、科技园区内以及产业集群较为明晰的县(市)区建设孵化器,为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创新提供优良的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为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在创业阶段提供孵化场地、资金筹措、人才培育和指导性管理等综合服务的特殊的科技产业化服务机构。鼓励各类组织和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大学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
本办法所称入孵企业是指经各孵化器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挑选的、入驻孵化器场地接受孵化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包含已毕业企业。
第三条 设立“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入孵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和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项目遴选和管理程序按《福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我市属地的孵化器经向市科技局登记后,纳入全市孵化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管理体系”),纳入管理体系的孵化器应 当符合《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要求。市科技局负责对孵化器的业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指导,并在此基础上成立福州科技企业孵化器联盟,促进我市属地各类孵化器间的协调沟通和交流合作,实现公共技术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培训等各类资源的共享,并逐步实现孵化服务网络化,增强福州市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整体孵化能力。
第五条 纳入管理体系的孵化器的入孵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的扶持:
1、对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入孵化器创办企业(占35%以上的股份)的,在发展资金中给予5-10万元创业资助。
2、入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入孵项目,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后,所需科研资金在发展资金中择优予以10万元的资助。
3、国家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项目、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项目入驻孵化的,在发展资金中优先予以资助。
4、入孵企业可享受所在孵化器提供的租金减免等优惠,减免的额度由各孵化器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5、优先推荐入孵企业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并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第六条 实行“福州市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 (以下简称“市级重点孵化器”)认定制度,集中各方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重点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孵化器的工作,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并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2、孵化器领导班子得力,主要负责人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管理人员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入孵企业30家以上,毕业企业10家以上且80%在我市继续发展;
4、孵化器设施齐备,服务功能较强,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培训、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5、孵化器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投资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可为创业者和孵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6、孵化器应按照《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制定企业入孵、毕业的标准和程序并严格执行;
7、对专业孵化器可按孵化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孵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5家以上的要求进行认定,但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重点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程序如下: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提出申请,经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遴选认定,颁发“福州市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牌匾,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重点孵化器给予推荐申报 “福建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技局对经认定市级重点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未通过的,取消其市级重点孵化器资格。
第八条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孵化器,在发展资金中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不重复补助),专项用于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市级重点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投资购置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中所指的入孵企业及孵化器应是福州市辖区内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实施中如遇国家、省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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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孟村等自治县单行条例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孟村等自治县单行条例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40927  实施日期:20040927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孟村等六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孟村回族自治县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5部自治县单行条例中的6项行政许可规定,分别由有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后,公布施行。
  上述行政许可废止后,各自治县要做好后续工作,搞好服务。鉴于清真食品管理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孟村和大厂两个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行业自律和监督,保持清真食品市场正常秩序。
  附:自治县单行条例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项目废止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例                    实施主体
  孟村回族自治县
  1    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识牌的审批  《孟村回族自治县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自治县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2    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识牌的年检  《孟村回族自治县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自治县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大厂回族自治县
  3    清真畜禽产品标牌、证明的审批    《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
  4    民族饰品特需黄金、白银的审批    《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
  丰宁满族自治县
  5    民族饰品特需黄金等矿产品的审批   《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
  6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许可       《宽城满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自治县殡葬行政主管部门
  


中山市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办[2002]10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管理,进一步经营好城市市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的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广场、公共停车场、路灯及其他照明设施、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地下通道、路(街)桥名牌、人行护栏、公共汽车候车站、垃圾箱、公共绿地和未出让用地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的城市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中山市建设局是城市市政设施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拍卖进行监督。中山市市政维护管理处是城市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的原则,广告设置单位(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并向市政维护管理部门交纳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 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合理分布原则,会同市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等部门编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必须符合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在实施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前,市政维护管理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广告设置规划预许可手续。
第九条 参加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的广告设置单位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三)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必须在合法拍卖企业中进行。
第十一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刊、电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时间、地点;
(二)广告设置地点、位置、时间、期限、内容限制、广告规模、数量、规格、广告裁体、广告设施结构、面积等信息;
(三)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按《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市政维护管理处于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买受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有偿使用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设置广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告设置单位与市政维护管理处签订合同后,应到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手续,并按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手续;
(二)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不得妨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市政设施设置广告应做到安全合理,在可能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地方,最低高度不得低于4.5m,在弯道处设置的广告不得阻碍和影响车辆通行的视距;
(四)在广告设置期间,广告设置单位应保持广告的完好,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以免影响城市景观和造成安全事故;
(五)不得在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命名,或者擅自更改建筑物名称;
(六)在设置和拆除广告过程中,必须由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不得损坏市政设施。
第十五条 对时效较强,设置期限较短(不超过30天)的广告可由市政维护管理处与广告设置单位协商,转让经营权。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期满前一个月,市政维护管理处应重新组织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期满后,广告设置单位不再享有该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应负责清拆广告,或与新的广告设置单位协商转让原广告载体主结构体。广告设置单位拒不清拆的由市政维护管理处负责清拆,所需费用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收取的市政设施设置广告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上缴“中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市政设施的保养维护。
第十九条 广告设置单位必须守法经营,如有违反国家、省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处理。市政维护管理工作人员及拍卖人在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镇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