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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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为规范考试组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是当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领导机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办公室)设在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试委员会工作。全国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指导地方考试办公室的工作。
地方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考试委员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地方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四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参加考试。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于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六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七条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报名费。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报名费中应含每科10元的试卷费。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办公室,用于命题及试卷的印制、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的支出。
第八条 报名时限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报名简章》中公布,地方考试委员会应据此确定当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条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牌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由地方考试办公室征订、发放。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举办全国师资培训班。各地方考试办公室可根据全国师资培训班讲授的内容举办本地区的考前辅导班。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或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者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办公室组织编写、出版的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每次考试的具体时间在《报名简章》中确定。
第十二条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地方考试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第十四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向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者,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五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考试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则。
第十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按互惠原则实行对外开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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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重府发〔1996〕100号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渝中区、沙坪坝、江北、大渡口、九龙坡、南岸、北碚、万盛、双桥、渝北、巴南区城区常住非农户口、家庭人月均收入低于本办法规定之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像,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 保障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50%,区财政负担50%。
第五条 保障对象按规定程序禽政府按其家庭人月均收入与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补贴。
第六条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每人每月120元。今后,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机关为市民政局。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
第九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由街道办理处或镇(指辖区有居委会且属于保障范围的镇)每季度核定一次,被保障条件消失的,不再享受保障;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新对象,经核实审批后纳入保障范围。
对弄虚作假或隐报收入领取保障金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及其主管局和金融部门要支持、配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实施。
企业要继续执行重府发〔1995〕153号文件规定的最低工资村准;经批准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发放,仍按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部门及企业自筹一部分生活费的办法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经批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
参加社会失业保险统筹的失业职工按规定及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失业保证金。城市“三无”救济对象仍按原有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授权市民政局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1996年6月28日

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中有关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已于1996年底执行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特殊性
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上述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19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