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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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检政(1994)189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发布《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家商检局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条 为履行我国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签订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和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生产或者经营在我国境内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包括来料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商检机构对其出口纺织品标识的查验。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口。

  第三条 违反《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规定》,有逃避商检机构查验行为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报验,并可处以该纺织品总值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违反《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报验,并可处以该纺织品总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一)出口经商检机构查验标识不合格纺织品的;

  (二)擅自调换、毁损经商检机构查验合格的标识的;

  (三)标签、挂牌和包装违反《规定》,标示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产地的;

  (四)不如实向商检机构报验,骗取商检机构有关单证的。

  第五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伪造、变造、盗用商检机构单证、印章或者买卖、涂改商检单证、印章,尚未用于纺织品的出口的,商检机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用于纺织品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处以该纺织品总值等值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查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参与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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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5月17日 生效日期1996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几内亚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医学专家十四名和辅助人员二名(见附件,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根据几内亚现行法律和规章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预防和治疗的医疗工作。
  中国医学专家在从事医疗工作过程中,几内亚卫生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及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拉纳医院、拉贝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几方提供。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提供一些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医院在使用上述药品时,医院可收回成本费,其收入主要用于继续向中方购置药品、器械,同时改善中国医疗队的工作、生活条件。资金管理细则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共同商定。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和中国医疗队从国外进口非禁止的作个人用途的物品将免除关税和一切进口税。
  上述药品、器械和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科纳克里港后,由几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尽快提出运到医疗队住地,所需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工资(队长、教授、副教授、顾问医师每人每月1500美元,主治医师、译员每人每月1000美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0美元)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以及交通(包括保养、维修和燃料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于中国和几内亚之间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由几方负担,几方负责提供合适住房(包括家具)和水、电。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法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如几方需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 部长
        孔明辉

            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
    内科保健医                  1名
    矫形外科                   1名
    骨科                     1名
    药剂师                    1名
    针灸科                    1名
    化验员                    1名
    麻醉师                    1名
    手术护士                   1名
    翻译                     1名
    厨师                     1名
  拉贝医院:
    普外科                    1名
    针灸科                    1名
    皮肤科                    1名
  法拉纳医院:
    普外科                    1名
    针灸科                    1名
    眼科                     1名
                           总计:16人

      关于中国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4月30日由我驻几内亚大使孔明辉和几内亚卫生部部长康左拉·塔马分别代表中、几两国政府在科纳克里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

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3号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1/W020130130529996757742.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18日



附件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塑 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类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管理。特定种类进口 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 定的要求。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 (一)以 PET 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
   (二)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 品类企业);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再生 PET 片生产企业除外);
   (四)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 3 万吨的再生 PET 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进口 PET 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 0.025 毫米)塑料购物袋、 超薄型(厚度低于 0.015 毫米)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 饮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 定》;
   (二)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以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 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 1.进口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废塑料,特别 是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混合颜色膜状废塑料; 2.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 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 清洗。
(四)近一年内没有以下污染环境行为的:
   1.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进行无 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 理干净直接出售,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 利用或处置;
   2.塑料挤出机过滤网片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自行 在无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装置的条件下焚烧处理,以及交由个人及 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处置。
   (五)具有附 1 所列的加工利用废塑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 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
四、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变更、 遗失和延期处理等程序,应当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 境保护管理规定》。此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规定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 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 附 1),以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 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 2)。考核表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加 工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应当重新考核。
   再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见附 2)。考核表过期的,应当重新考核并提交。
   (二)加工利用企业和代理进口企业的环境保护相关管理人员 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培训合格的证明,如结业证复印件等。


附1 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1/W020130130529996757742.pdf

附2 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废塑料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1/W02013013052999675774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