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河北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录音录像制品(指以商品形式出现的唱片、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以下简称音像制品),是有思想内容的视听出版物。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这项出版事业,对于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文艺繁荣,发展电化教育,普及科学知识,都有重要作用。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我省音像制品的管理,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淫秽的音像制品,防止和清除精神污染,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职责:
(一)省广播电视厅主管全省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音像制品出版事业的规划;
审核并呈报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和复录生产单位的设立;
监督检查音像制品出版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管理音像制品进出口业务;
音像设备的管理;
其他有关事项。
(二)各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地的音像制品管理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省广播电视厅已设立音像制品管理处;省会石家庄市广播电视局设立相应机构;其他地、市广播电视部门不设专门机构,但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并指定专人作具体工作;县广播电视部门要有人兼管,并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四)公安部门负责查禁收缴反动、淫秽和其他违禁内容的音像制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批准设立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市场销售音像制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文化厅和省教育厅负责办理本系统同业务有关的音像制品出版呈报工作。
第四条 发行销售的音像制品,必须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任何单位的自录音像资料以及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只能在本单位使用或与有关单位作为资料交换。如需出版发行,应交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办理。
工业生产单位和商业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
第五条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设立,需由省广播电视厅签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广播电视部批准。县、市及其以下不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
出版发行附有音像的读物,由省文化厅报文化部核准,并向省广播电视厅和广播电视部备案。
电影片音制品的出版发行,由电影发行部门负责。
第六条 音像制品的出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执行百花齐放、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一)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应制定年度选题与出版计划,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省委宣传部审批,同时抄报省广播电视厅和广播电视部。
(二)图书出版社和电影部门的音像选题与计划,按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报批手续办理。
(三)音像制品出版后,样品报送省广播电视厅和广播电视部备查。
第七条 没有原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授权,任何单位不得翻录复制,也不得删节改头换面另行出版。违反者,原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可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八条 设立音像制品复录生产单位的报批手续,按本细则第五条办理。开展复录生产,必须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签订合同,保证有正当途径和经常的节目来源,不得从事私自翻录和销售活动,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音像制品出版和复录生产单位被批准后,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企业登记,经其审查同意,按服务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其音像制品必须注明出版单位和复录生产单位名称和印制年份。
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均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商品复录生产业务。
对于不注明音像制品出版和复录生产单位名称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都不得经销。如有违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对有反动、淫秽和其他违禁内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关于开办闭路电视和开办营业性录像带放映:
(一)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要经过其上级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并到省广播电视厅登记备案。
(二)任何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如开办营业性的录像带放映,均应经过县、市广播电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服务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接受广播电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营业性放映录像带的范围与本条(三)同。
(三)闭路电视和各地各部门的录像机,除供专业使用(例如电化教学)外,如播放文化娱乐性的录像带,原则上只能使用国内的节目和国内电视台播出的国外、海外节目以及国内公开发行的进口影片。
(四)旅游饭店的闭路电视,应按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宣传问题的暂行规定》,一般只播放国内的节目,如需播放国外、海外录像节目,应选择内容和情调健康的,并送所在地区广播电视部门报省委宣传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与本专业无关的,特别是那些宣扬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及生活方式的录像带,根据中央、国务院规定,要全部登记上交省委宣传部,经过审核,交省广播电视厅作为资料存放,并订出借用制度和使用范围,严格执行。
教学、科研、公安、军事等专业录像带,由省、地、市教育、科研、公安和军队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向省广播电视厅备案。
各地市各部门,要将本单位现有录像设备的数量、产地、型号、购进时间以及录像设备管理人员姓名,报送所在地区(市)广播电视部门;省直机关直接报送省广播电视厅。以后购进录像设备的单位,均照此办理。
各地、市、县公安部门的录像设备,由省公安厅负责管理和登记,统一报省广播电视厅。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进口有关事项:
(一)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的文艺唱片、盒式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一律不得作为商品进口并在市场出售。
(二)科研、文教、艺术、军事等单位业务需要的音像制品进口,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办理;广播电视播出用的音像制品,由省广播电视厅进口,海关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办理进口手续。
(三)对个人携带自用的和由其他途径输入的音像制品,海关应当进行审查。凡有反华、反共、反社会主义和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以及进行宗教宣传活动的音像制品,一律没收。对于内容极不健康的音像制品,也不准进口。
(四)所有进口的海外音像制品,如需也版发行,必须由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纳入出版计划。报省主管部门批准,经由省广播电视厅报广播电视部备案。
第十三条 音像制品出口有关事项:
(一)经营音像制品出口的单位,由省广播电视厅会商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同意,报广播电视部会商经贸部批准,并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出口音像制品的目录及发行情况,在定期报广播电视部的同时,抄报省广播电视厅。
(三)国内出版公开发行的音像制品,允许个人在自用的原则下,少量携带或邮寄出口。
(四)与外商合作的音像制品出版业务。一律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办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有关项目和合同,经省广播电视厅签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广播电视部备案,同
时抄送海关总署与有关口岸海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为外商录音录像或提供音像母带。如有违犯,由海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国内出版、生产、公开发行的音像制品批量出口和音像母带出口,经省广播电视厅同意后,出具证明,到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凡根据中外科技、文化、广播一类合作协定或其他协议,从事资料或节目交换等非贸易性的音像母带和少量产品出口,不申领出口许可证。经省广播电视厅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明文件和出口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第十四条 与外商以补偿贸易方式进行来料加工的音像制品复录生产业务。要经省广播电视厅会商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批准。产品全部外销,不得内销;其节目必须持有外商所在地区的版权证明,并保证没有反动和色情、淫秽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细则,对本地区复制、销售、播放音像制品严加管理:
(一)要经常地、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反对资本主义腐蚀的教育,提高识别和抵制精神污染的能力。要把不录、不放、不看、不存、不传反动、淫秽的音像制品,纳入“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和建设文明单位活动的内容,制订公约,常抓不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凡属内容反动和淫秽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或私下出售、复制、出租、代客复录和播放,也不得从海外电视、广播中收录或转播这类节目。
(三)凡是制造、复制、贩卖和组织播放、传播反动、淫秽的音像制品,均属违法犯罪活动,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违反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月30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苏综治〔2010〕30号)、《盐城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盐办〔201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大政策出台前和房屋征收决定前都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实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大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由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及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章 重大政策出台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大政策出台前,须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专项报告,经市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法性评估。房屋征收政策是否符合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合理性评估。房屋征收政策能否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房屋征收政策是否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四)安全性评估。房屋征收政策是否对政策出台前的征收(或拆迁)项目产生重大影响,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等。
第八条 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大政策出台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基本程序:
(一)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制定评估方案,并报市城乡建设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将拟出台的重大征收政策通过相关媒体、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告或公示,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视情可通过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民意测评等方式,广泛征求基层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并邀请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拟出台的房屋征收重大政策征求意见或者论证,评审政策的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和稳定风险隐患;
(四)综合各方意见,对房屋征收重大政策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对实施房屋征收政策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最后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由市城乡建设局审核。稳定风险分析和预测,应当有矛盾化解部门、风险处置部门、维稳部门参与,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利益方参与。
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大政策出台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房屋征收政策制定的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对房屋征收政策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
(三)对房屋征收政策出台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维稳工作措施;
(四)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的意见;
(五)综合上述情况作出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全程跟踪房屋征收重大政策出台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严格审核报告,作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或暂不实施的审查结论,并抄送市维稳办备案。
第三章 房屋征收决定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项目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形成专项报告,报区维稳办备案。
第十二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征收项目所在地区级综治办和维稳办的指导、督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决定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二)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保护了征收范围内居民的合法利益,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是否调查清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房地产市场行情和补偿安置政策规定,是否与同类地区其它项目存在明显不公平;是否具备了困难户的综合保障条件;
(三)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其它方面的情况;
(四)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即将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二)在房屋征收现场公示拟实施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征收人基本情况、征收红线范围、资金准备、房屋征收部门及拟委托实施单位情况、补偿安置方式等相关内容,扩大群众知情权;视情况可通过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重点走访等方式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邀请相关管理部门(单位)、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征求意见或论证,评审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四)综合各方面意见,对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特别是对因房屋征收可能引发的重大社会矛盾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和处置预案,最后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稳定风险分析和预测,应当有矛盾化解部门、风险处置部门、维稳部门参与,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利益方参与。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房屋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情况,征收的安全防范和环保措施等有关情况;
(二)房屋征收项目情况公示后,群众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合理化建议;
(三)对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时机及有关影响,拆除施工对环境影响等具体事项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
(四)房屋征收项目社会风险防范和维稳工作相关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矛盾和问题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方案。特别是对在征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六)综合上述情况作出的评估结论。
第十六条 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应当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指导完善相应防范处置措施。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并按市有关规定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对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实施征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各责任单位的责任;对未按照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进行客观公正评估而引发规模性集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公告或者公示方式的,公告或者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