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带来法律启示/乔新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20:49:34   浏览:8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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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20日发生在四川雅安的7级地震,让人们看到了大自然的变化无常。地震发生之后,不少人都在反思,经历了四川汶川大地震之后,为什么没有准确预报此次地震呢?这不仅是一个科学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2009年5月修改的防震减灾法针对我国地质灾害频发现象,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无论是在地震的预测预报,还是在地震发生之后的防灾减灾过程中,现行的法律制度都有许多值得检讨的地方。我国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省级地震局的预报意见可以直接报给省政府发布,而不需要等待国家地震局进行评估。已经发布地震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的异常,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由地市州县的人民政府48小时之内对外发出地震预报。这样的规范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唐山大地震和四川汶川大地震预报发布不及时所带来的严重危害。

  可以这样说,在地震预报方面我国已经实行了严格的“属地原则”,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技术情报,及时地预报当地地震情况,而不需要层层上报,不需要让国家地震主管机关专家会诊,由国家地震局统一对外发出预报信息。这样做可以节省信息传递的时间,也可以通过局部的地震预报,探知更大范围内的地震情况。

  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这样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的地震预报仍然强调的是“行政主导”,地方政府在地震预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信息披露错误,必然会给当地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如果当地的企业或者个人追究政府的责任,或者上级政府追究地震预报政府的责任,那么,政府官员将难以逃脱干系。正因为如此,即使有个别组织或者个人发出地震预报,地方政府官员也不会作出积极的响应。这不是一个技术评估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责任或者说是法律责任的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看,虽然我国下放了地震预报信息发布权,但是从整体而言,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仍然体现了集中预报的原则,换句话说,只有在“紧急情况下”,省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才能发布地震的“临震”预报,这就不仅仅是一个技术评估的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权力分配的问题。假如国家地震主管部门认为,不属于“紧急情况”,发布的地震预报不是临时性的地震预报,那么,如果预报准确,地方政府可能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临时性的地震预报不准确,由此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地方政府可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地方政府在地震灾害的预报问题上,宁可选择沉默,也不会贸然地发布地震预报或者临时性的地震预报信息。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法律规范,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缺乏“社区自治”的观念,即使在地震预报这样带有强烈技术色彩的领域,仍然强调统一发布的原则。可以想见,在层层信息申报和过滤过程中,那些有价值的信息将会被抛弃,只有在所有明确信息同时汇集到国家地震主管部门的时候,国家地震主管部门才会作出及时的预报。而大自然不会给国家地震主管部门这样的机会。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地震预报和信息发布过程中,虽然不排斥地方政府的预报信息发布权,也不排斥民间地震预测工作和信息的发布,但是,出于稳定的考虑,在地震信息的发布环节,那些来自民间的乃至来自地方政府的地震信息不会得到充分重视。

  尽管在世界范围内地震的预报都是一个科学难题,但是,在我国目前这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下,很难有效地建立地震信息的预报发布机制。

  四川雅安地震发生后,全国各地紧急动员,国务院总理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灾抢险工作。这说明我国已经建立了地质灾害的应急机制,在关键时刻能够有效地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在大山深处,那些孤立无援的地震受害者,不得不等待相关部门的救援。即使中国政府采用现代化的救援设备,也无法在第一时间赶赴深山密林,救助那些无依无靠的受灾群众。为什么不能在城乡规划和社区居民安置方面未雨绸缪呢?过去人们经常使用“生态移民”这个概念,认为生态移民会改变传统的文化结构,会改变居民的生存生活环境,会让他们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失去自己的家园。

  坦率地说,笔者也曾经坚持这样的观点。但是现在看来,如果进行大规模的地质灾害普查,对那些地震多发地区的居民实行生态移民,那么,不仅可以防止出现灾难性的后果,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大大地降低地震灾害发生之后抢险救灾的成本。这是一个利国利民的事情,是一个值得广泛宣传而又必须尽快推广的战略决策。为什么不能在地质灾害发生之后,严格依照我国城乡规划法,重新绘制我国城镇化的蓝图呢?

  当人们在电视画面上看到那些深山峡谷居民点的时候,当人们看到人民解放军徒步行军,在深山野林寻找受灾群众的时候,当人们看到志愿者跋山涉水,去寻找那些散落在村庄失踪者的时候,我们真切地意识到,改变人们的生存和居住环境,不仅仅是一个美好的想象,同时也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当年一些国家实施大规模的生态移民活动,曾经遭到各方面的抵制。现在看来,除了扶贫开发移民之外,我们更应该高度重视生态移民,重视那些生活在极端恶劣的自然条件下或者生存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环境中的普通居民,积极创造条件,让他们走出深山,摆脱地质灾害可能带来的危险,真正融入现代化的环境。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尽快修改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改变过去那种屈从于自然或者“顺从自然”的规划模式,坚持自愿的原则,为每一个中国人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存条件。

  总而言之,四川雅安地震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在信息的发布方面我们应该强调“社区自治”的原则,充分关注每一个地质灾害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社区自治的信息筛选和发布机制。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撑,应当为社区居民防灾减灾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在地质灾害的防治方面,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修改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在对地质灾害进行科学普查的基础上,重新规划我国的城乡居住区,尽可能地避开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让每个中国人都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之中,让救灾不再变成大规模的探险活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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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维护大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广州市、佛山市及清远县、三水县、南海县、花县等堤内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包括从清远县骑背岭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南海县狮山铁路旱闸止的堤段(即原有清远县的石角围、七乡围、三水县的六合围、榕塞围、横岗以下的大棉围、大丰围、沙关围,南海县狮山围的大燕河左岸至北江左岸的堤段以及河口北基、上岗横基和
石角遥堤等段),以及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护岸工程附属设施与防汛设备等。
第三条 省水电厅北江大堤管理局主管北江大堤的管理工作,并直接管理芦苞、西南两个分洪水闸。堤线由所在县管理处、区管理所分级分段进行管理,受益明确的跨堤排灌涵闸,在大堤管理单位监督指导下由受益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条 护堤地的范围由内、外坡堤脚起每侧为五十米;堤脚压渗覆盖处理的堤段,其护堤地则由压渗覆盖边缘起伸延五十米。
北江大堤加固工程永久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北江大提管理局。未经北江大堤管理局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占用。
未征用的护堤地,使用权不变。但护堤地的使用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北江大堤及其沿线河段、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时,必须经北江大堤管理局同意。
凡在北江大堤及其沿线河段、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大堤安全,并要事先提出设计方案,经北江大堤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水电厅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审批单位验收。
第六条 北江大堤堤身应按规定铺种草皮,不准种植树木或其它作物。
不得在堤身上放牧猪、羊、牛、三鸟,不得挖掘护岸护坡石方及割草、铲草皮。
不准在堤身、护堤地、压渗范围内爆破、取土、挖塘、埋葬、开沟、打井,不准堆放余泥、垃圾、杂物,或从事其他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
不准损坏沿堤涵闸、减压井、排渗沟、测压管、测量基点观测设备及里程碑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堤身和护堤地上任意新建房屋或其他设施。
对堤身和护堤地上的现有房屋和其他障碍物,应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定期拆迁。
第七条 北江大堤沿线防汛公路,包括部分在堤顶上铺筑路面兼作防汛公路的,都是防汛专用公路。除北江大堤管理局及汛期参予防汛交通的车辆使用防汛公路外,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使用防汛公路时,应经大堤管理部门同意,并向大堤管理部门交纳养护费或负责道路的维修。防汛
公路养护费收费标准,由北江大堤管理局另行制订,经省水电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没有专设路面的堤段,一律禁止车辆通行。
第八条 北江大堤防汛的工程设施、设备和仓站、房屋、通讯、照明、动力线路、防汛砂、石料及其他防汛物资器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挪用。
第九条 北江大堤管理局及各管理处、所,在汛期是各级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的组成部分,应在省水电厅和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做好防汛工作。
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交通旱闸的启闭操作,必须由各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运行。属于当地水利部门管理的排灌涵闸由当地水利部门负责管养。每年汛期,上述各涵闸设备的启闭操作,必须服从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的指令。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不
得以任何借口干扰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指令的执行。
第十条 芦苞涌、西南涌是北江主要分洪河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两涌河床及滩地开荒种植、围塘养鱼、设置阻水建筑物,影响行洪。两涌河道及堤防由所在县水电局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至第十条者,由北江大堤管理局按《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以及赔偿、罚款等决定,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者,由大堤管理部门提请当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5月30日

娄底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局


娄建发〔2008〕157号





娄底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规范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燃气工程);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第三条 娄底市建设局授权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实施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心城区进行燃气工程建设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报建和审批,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

第五条 燃气工程分为项目批准(一类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30万元以上的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移交等阶段。

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燃气工程设计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气源接入点,作为工程设计的原始资料。

第八条 民用建筑燃气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应由建设单位根据“三同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监督。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市燃气办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施工位置图;(四)强度、气密性试验验收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或评价的文件。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二类燃气工程的接收和供气单位。二类燃气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可在60天内按照规定将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实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在完成移交前,业主单位承担工程实物的维护。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在用气前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供气手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完成燃气工程竣工移交及供气手续后立即组织供气,不得拒绝向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报建费用严格按省市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