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到事:漫话社会及社会管理/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3:12:17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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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社会有其自身的规律,社会管理必须尊重其内在的规律。管理不是控制而是疏通,管理是实现目的的手段。社会管理与其强调创新莫若探究社会内在的规律并践行规律,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构建和谐社会。市场时代的社会是建立在个性私益基础上的,其矛盾和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民主自治,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尊重人们的自治权利。和谐社会是鲜活的充满生机,稳定不是和谐社会的特质,“稳”也不是“维”就的。和谐需要有经济基础的保障,管理社会使之和谐须以德先行兼用法制。法律不是万能的,烂法充栋只能危害人民和社会。德化民众须先治吏,民以吏为师,吏德则政兴,社会方能和谐充满生机。社会管理治世须功于心,正所谓:“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关键词:社会、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要义
  经历了30余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国家已经步入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伴随着物质方面取得的令世人瞩目辉煌成就,我们也积累了大量且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怎样管理这个所谓新型的社会,是我们党和政府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疾呼社会管理创新。那么,什么是社会,什么是管理,社会管理需要创新吗?中华汉字有其独到魅力之一,就是“字表事义”,本文从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字、词构造的角度探源其本义,提出拙见与大家分享。
  一、社会的本义是自治
  什么是社会呢?社会就是指主体之间的关系,我们通常说的社会,是特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今天我们探讨的所谓社会管理,也是特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管理问题。
  所谓“会”,从简化了的汉字构成来说即“人和云”,——云集之众即为“会”。不言而喻,人众多自然需要管理。
  “社”这个字,自始就是这样构成的,没有简化。社字是由示和土构成的。“示”是“神”的本字,从“示”的字,一般与神(包括对神的崇拜活动和心理)有关。构成“社”的“土”,就是指那个祭神的台子。社即神坛之意。
  社和会结合在一起,就是所谓的“社会”了,其本义就是:众多的人集聚在一起,共同祭神或祭祖。“社会”这个词,给我们描述了人们祭神的场景;万人祭祀人文初祖轩辕黄帝的盛大场面,堪称“社会”。祭祀神灵或家族祭祖的仪式,庄严肃穆。每个人跪或立,大家都能自觉地归于理应之位, 几乎无需特别的安排。与我们今天官阶排序不同,原始的祭祀活动展示的是伦理,通常是德高望重的长辈主持仪式,依辈份、依德行等,甚至还有相谦自让的情况,秩序井然。
  综上所述,从字词源义我们理解社会,至少表达了这样几层意思:
  第一,社会有其共同价值观。祭祀的那个“神”或“先祖”,是人们认同并发自内心的崇拜和敬畏的;崇拜与敬畏的就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最高原则,或者说是核心价值观,这是大家由衷认同的。
  第二,社会本来是有序的。人们按照发自内心崇拜和敬畏的共同价值即最高原则,理解自己的角色,自觉找到自己所在的位置,并且能够在这样庄严的仪式中谦虚自己礼让他人,确保秩序井然。
  第三,社会秩序是自治的。违反最高原则的行为或者不能找准自己位置的人,将会被众人耻笑甚至遭到谴责;谴责之所以有效,在于个人内心的羞耻感即所谓德。那种无耻之徒将被驱逐出社会,这种强制的惩罚措施的理据在于“神圣是不可侵犯的”。
  二、管理的本义是一门艺术
  “管”如从竹,如篪;十二月之音,物开地牙,故谓之管。管是一种类似于笛的管乐器,今泛指管乐器。舜之时,西王母来献其白?,“舜祠下得笙玉?,夫以玉作音,凤凰来仪”(《说文解字》“管”通“?”)。古人也称“管”为钥匙(《左传·僖公三十二年》),亦有今天所说的“管键”之意。
  理,正也。人们通常望文生义:理从王,王者有理。按照《说文解字》和古典经藉解释:“理”从玉,物之脉理,惟玉最密,故从玉,治玉也。地有山川,各有条理,《书·周官》也有“论道经邦,燮理阴阳”之说。《皇极经世》亦有:“天下之数出於理,违理则入於术,世人以数而入於术,故失於理也。”《说文徐注》有解:治玉治民皆曰理。《礼·乐记》有曰“理发诸外,而民莫不承顺”。《说卦》中有“和顺於道德而理于义。《战国策》中说:“凡天下一事一物,必推其情至于无憾而后即安。是之谓天理。是之谓善治。”
  综上可见,“管”和“理”理构成一个词,其基本含义应当有这样几点:
  第一,管和理都与“玉”有关。玉以其洁白无瑕而高雅,受人推崇。引入我们现今社会之管理理解,管理者和管理行为应当是无私而自律的。玉之坚硬使人们必须依照其本来的纹理进行雕琢方可成器,这就告诉我们,社会管理必须遵行社会规律,理并不是王权,不可以用管理者一相情愿的主观意志设置清规戒律。
   第二,管理就是实现通道的顺畅。管的本义通俗点说,就是竹桶子。理是顺应,就是指沿着通道行事。由此可见,社会管理就是要发现并遵从社会本身的规律。管之“钥匙”的意思,也说明管理的起到关键的作用,也表达了必须探索事物规律的含义;理之“正”的意思,也有把障碍物清理干净含义。
  第三,管理是一门艺术。无论是管乐器的玉音之意,还是理把玉雕琢为器之意,都表达了管理是一门高雅之艺术的含义。管理,不能强行而必须顺应,顺应事物固有的规律,明辨阴阳之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道德教化而非强化人们,至情至理,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三、和谐社会是鲜活的
  管理是为目的服务的,为了实现和维护目标需要管理。社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正所谓和谐社会;和谐是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
  什么是和谐呢?
  和,基本读音和字义大致有三:第一,和(hé),是连词,连接、平等、协调等意思,如你和我和他平等相处协调行动;第二,和(hè),有介词或动词之用,附回应、从属、跟随等意思,如曲高和寡不及之上;第三,和(huò),取动词之性,混合、搅拌使其融为一体之意,如以水和灰制泥筑屋。其实,这三个读音虽有词性区分,所表达的有一个共同意思,那就是“共同”、“一体” ,亦被通用为“合”,所谓合而为一。 和字是由“禾”和“口”组成的。禾是庄稼,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口是人的意思,人口众多众口难调。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和”字的创意告诉我们,实现“和”的基本条件就是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没有生存亦无所谓“和”。
  如果说“和”是经济基础的话,那么,“谐”则可以说是上层建筑了。
  “谐”字是由三个或四个部分组成的。第一,谐从言,言就是说话,就是表达思想;第二,谐从比,比在说文解字中是由两个人组成的,其形为平齐的两个人,其意是指两个人平等,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起跑线是一样的;第三,谐从白,非黑即白,不掖着藏着,光明磊落。从“谐”字的构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寓义:谐,就是众人平等地表达个人见解,坦诚辩论,直抒胸意直至取得共识。
  共识即为“谐”,“和谐”这个词就更加强调了“共识”这理念。“和谐”与“社会”也存在着一个共通的寓意即“共同的价值观”或说是“最高的原则”。综上所述,“和谐社会”是那么的鲜活,充满了生机,正如毛泽东同志曾经描绘的那种局面:团结紧张又严肃活泼,既有个人心情舒畅又有组织纪律。
  四、社会管理与其创新莫若探寻规律
  分析“和谐社会”的构词,我们从祖先那里知晓,我们这个民族是何等之伟大,我们有远大的理想,和谐社会是多么美好的追求,这样的社会契合了中国共产党所追求和信仰的“共产主义”。西洋先哲曾经预言,大同世界须在中国发现思想的根源。我们从计划时代步入了市场时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疾呼“创新社会管理”。
  我们真的那么需要“创新”吗?什么是创新、创新什么?这是一个很值得我们思考和警惕的观念。如果我们过去已经有了的并且行之有效,那就不需要什么创新了,把既有的完善且用好就很不错了。如果过去没有而另外创设的话,算是新的,但是,新是新了,但是必须评价其功用,如果是无济于事或有害于事,那么这样的新还不如不创。
  我以为与其浮燥创新莫若沉下心来探究现实社会的规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础以及所处的环境和根植于人们心灵中的文化等等。道家始祖有言:“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 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教,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简单理解这段话的含义,就是说万事万物都有其内在的规律,一切外在的东西都发端于这个规律,事物都是相辅相成的,治理天下不可逞强而必须遵从事物固有的规律。进入市场时代的中国社会的管理必须探究与市场相适应的社会自身规律,寻“道”,且行“道”,按照社会本来的规律管理社会。道法自然,“观天之道,执天之行,尽矣。”那些自恃创造出来的高明管理形式、方法或手段,无不是“器”类。无道之器,是害人的;有道之器,方能利民。
  利民方可邦兴,中华民族崇尚“实事求是”的思想,按照社会自有的规律管理社会。管理的本意不是制造或创设什么障碍,管理者应当甘当清道夫。社会管理就是要理顺社会主体之间相互沟通的途径,排除各种滞障使之有序交流。社会管理的任务应当是努力发现这个或这些通道,研究通道中既有或可能发生的问题,把这些障碍性的问题尽最大可能排除掉,使之更加畅通。非此不能实现社会和谐。
  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义
  疾呼社会管理创新,其目的也是要构建和谐社会。上述关于社会、管理与和谐社会的探究,为我们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指明的方向。实施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义,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和谐社会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说和谐社会是上层建筑的话,其必须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做保障。社会管理者要努力发展经济,保障全体尤其是底层民众的基本生活。改革开放我们取得了极大的经济成就,但是,两极分化之严重已经制造了人们之间的矛盾,大多数的人不满意现实的生活状态,社会管理的手段如何高明也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社会管理的当务之急是构筑确保人们生活各个方面的安全防护网,如饮食、教育、出行、工作、医疗等等。
  第二,和谐社会以其共同的价值观为准则。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既有的价值观被粉碎了,确立新的价值观是必不可少的。凤凰网做了一个63900人的调查,有92%的人认为时下社会缺失得很厉害。信仰缺失何谈和谐社会?我们党和政府也意识到了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但是,我们也必须知道,“核心价值观”不等于社会“共同价值观”。价值观的共同性表现为人们普遍地认同并自觉践行之,社会共同价值观绝对不能生硬地制造或移植洋人的,而是根植于我们这个民族内心深处的。
  第三,和谐社会尊重个人权利非放任自流。步入市场时代的我国社会,社会管理必须探究与市场相适应的社会规律。市场时代与我们既往的计划时代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人的个性及其自由被放大了,承认且尊重个体的权利。在人权平等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每个人的权利都需要得到尊重,同时每个人也都必须接受共同的价值标准的约束。社会管理者首先要管理好自己,开放心胸、尊重并鼓励人们表达个人意志的话语权;有能力把人们共识的价值观提炼出来,启发人们的觉悟且自律自己的行为。
  第四,和谐社会崇尚民主自治的自我完善。社会是人们在共同的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相互关系。所谓“人”即是脚踏实地支撑着高贵的头颅,也被解读为两个人的相互依存和支撑。马克思称,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社会性。“仁者爱人”,人类社会有其内在的修复、完善和自觉功能,中华民族正是有赖于其内在的“孝悌”共同价值观,虽经外敌侵掠和内患暴政却自始传承不绝。尊重社会的内在规律,不逞外力强制之能事,树立服务理念,依靠和相信人们的自觉,社会和谐则顺理成章。坊间有传:哪里有警察哪里必塞车。北京施政允许事主自行解决纠纷,塞车事故便没有那么多了。这个案例为社会自治而非外力管控提供了佐证。
  第五,和谐社会问题须德行为先兼用法制。和谐社会是美好的,但是,并非是没有问题的。计划时代的高度集体意识有能力化解问题,市场时代利益至上矛盾突显问题自然多。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当今的社会问题无不有其必然性。和谐并非稳定,“稳”亦非“维”就的。出现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淤塞了解决问题的渠道,更可怕的是强行堵塞本应当有的渠道,使得问题不能得以解决。《道德经》有言:“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培育人们的德行。德化民众先治吏,吏有德则政兴。乱世须重典,法制不可无。然则,法善方有威,民之服顺;法不责众,恶法必无功用且危害社会。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底线,是最低的行为准则,社会之事多不是法能解决的,法不可烂用。一个国家法律充栋,则社会必乱。
  结束语:治世须功于人心
  社会管理没有通用的模式,必须与社会历史和文化相适应。中华文明的精髓就是“孝悌”,入则孝,出则悌。孝悌是我国社会的凝聚力。《礼记·大学》 为社会管理作出了精辟的阐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这个段论述的核心就在于社会管理应当从“人心”上下功夫。“谐”也是指音乐;和谐,是指不同的声部按照既定的旋律汇成的美妙的乐曲。个性权利是和谐社会乐曲中不同的声部,体现为民主;既定的旋律是和谐社会乐曲中的最高准则即共同的价值观。民主自治是和谐社会的精髓,和谐是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易经》贲卦的象辞上讲:“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管理社会的手段和方法必须体现这样的精神:尊重人们的权利,为人们提供基本的帮助,为人们的自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第二届《社会管理论坛》演讲稿w2920@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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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度两国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中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度两国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1月9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七九年度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方面准备在一九七九年从泰国进口以下商品:玉米十万吨,麻袋五百万条,木薯粉五万吨,麻二万吨,绿豆二万吨,烟叶一千吨,橡胶三万吨,化纤一万吨。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泰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二、泰国方面准备在一九七九年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胜利原油六十万吨,轻柴油二十四万吨。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泰国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数量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

 四、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贸易交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九日在曼谷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中文和泰文文本有不同理解,则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乌巴蒂·巴乍里央恭
    (签字)               (签字)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石忠信 
                    二OO二年一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的决定》和2002年1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燃气、核能等集中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既生产热能又从事供热经营或生产热能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热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规划、房产、计划、环保、劳动、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作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供热工程(含分散锅炉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实行集中供热。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受益单位集资、城市建设维护费、环境污染治理费以及利用外资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经营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按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资质审查初审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日期供热或停热,供热参数应当达到供热运行要求,不准擅自停止供热。
  城市供热的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室温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
  第十七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护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的设施发生故障停热时,应当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行服务规范和标准,尽职尽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司炉和运行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一条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第二十二条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更名,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未办理减少面积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取热费;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仍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缴纳热费。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使用集中供热的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供热单位要求在内网上安装计量仪表;
  (二)内网系统的改造符合供热的技术标准;
  (三)按规定采取防寒保护措施;
  (四)每年用热前对内网管道和设施进行检修,保证完好。
  第二十四条用户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跑、冒、滴、漏,浪费用热;
  (六)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第二十六条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造成占、压物损害的,由占、压者承担责任。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行拆除占、压物,损失由占、压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厂区内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厂区外的主干线、支户线,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用热单位的入户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分散锅炉供热的锅炉、管网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八条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防止跑、冒、滴、漏和其它浪费用热。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抢修。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三十条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三十一条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
  第三十二条规划部门审批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应当与供热单位会签。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禁止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第三十五条禁止破坏、盗卖城市供热设施。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用户使用工业蒸汽的热费,按计量仪表读数收费。
  单位用户采暖用热的热费,建筑层高三米和三米以下的,使用集中供热,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计收,使用分散锅炉供热,按使用面积收费标准计收;层高三米以上的,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层高三米以上,四米和四米以下的,加收零点三倍;
  (二)层高四米以上,五米和五米以下的,加收零点五倍;
  (三)层高五米以上,六米和六米以下的,加收一倍;
  (四)层高六米以上的,加收二倍;
  居民用户采暖用热的热费,使用集中供热,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计收;使用分散锅炉供热,按使用面积收费标准计收。
  第三十七条使用工业蒸气用户,每月十日前应当向供热单位预交本月计划用量热费的百分之五十,月底结清。用户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五日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下一个采暖期的热费。使用集中供热的用户,一次缴清有困难的,十月二十五日前至少缴纳下一个采暖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热费,年末前应当足额缴清。
  第三十八条用户的热费,使用集中供热的,由产权单位收缴后,向供热单位缴纳;使用分散锅炉供热的,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特约委托收款。居民用户的热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缴纳,无工作单位(含停薪留职人员)的,由个人缴纳。
  第三十九条拖欠热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补缴热费;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供热单位签订补缴热费协议,按期偿还。
  第四十条新建房屋在尚未进户空闲期间的热费,由建筑单位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责令停建,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拆除,并处以建设单位供热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限期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建设单位供热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供热单位未办理资质审查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责令停止供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2倍至5倍罚款;
  (四)未按规定的日期供热或停热、擅自停止供热,室温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五)在距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内从事影响供热管网安全活动的,限期清除、拆除或改正,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用户有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收取十倍至二十倍的热损失费;
  (二)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未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赔偿;
  (三)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倍至十倍赔偿;
  (四)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拆除;并收取自接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一倍至三倍的热费;
  (五)破坏、盗卖城市供热设施的,责令赔偿,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热费情节严重的,供热单位或者房产管护单位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县(市)的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哈尔滨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和一九九O年九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哈尔滨市锅炉供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的行业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