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人员犯罪的防范对策/谢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3:00   浏览:9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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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人员犯罪的防范对策

谢 斌


  近来有很多报道涉及家政人员犯罪的问题,犯罪类型主要有盗窃雇主财物、伤害雇主人身安全、破坏家庭稳定等侵犯雇主财产和人身的犯罪。
  对于家政人员犯罪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以女性为主。因为家政工作的从事人员主要为女性。工作类型包括保姆、钟点工等。
  2、从犯罪类型看,主要涉及的犯罪罪行为盗窃,偶尔有抢劫等暴力性犯罪。犯罪类型较为单一,犯罪手段相对简单。
  3、从犯罪手段上看,作案手段比较隐蔽,不易被察觉。特别是盗窃案中,因为保姆等家政人员一般长期生活在雇主家中,对雇主家庭环境较为熟悉,而且在盗窃过程中,往往采取盗窃小额钱物等方式,雇主一般很难及时发现,而且同时案发后数额认定困难。
  4、从案件侦破结果看,家政人员中一些人常使用假名登记并在作案后不辞而别,导致案发后,很难及时查处侦破案件。
  导致家政人员犯罪增多的原因有:
  1、从家政人员工作环境看,特殊的工作环境给犯罪创造了的便利条件。家政人员中特别是保姆等长期居住在雇主家,对雇主的家庭经济情况、财产安置处所等情况较为了解,与雇主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因此,一旦雇主对财物过于暴露或疏于管理,就容易成为诱发犯罪的因素。
  2、从家政公司的管理方面看,家政公司缺乏必要的约束与监管。现在家政行业管理混乱,行业没有准入的必要规范,没有资质审查机制。且家政人员流动性大,人员混杂,使家政公司很难有有效的措施来管理。
  3、从社会贫富方面看,雇主与家政人员的贫富差距大是产生家政人员犯罪的一个诱因。一般家政人员均是来自农村,基本上经济条件差,而且没有一技之长的,不得已才到城市做家政服务,而雇佣家政人员的家庭,生活普遍较好。这种贫富差距易导致家政人员产生心理失衡,从而可能引导保姆走上犯罪的道路。
  4、从家政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看,家政人员一般文化层次较低,法律意识很淡薄。家政人员普遍来自农村,受教育程度低、不知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漠。
  5、从雇主方面看,雇主对财物的过度暴露和疏于管理也是导致家政人员犯罪增多的原因。雇主对财物的管理和防范过于松懈,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极大诱惑。
  6、还有雇主对家政人员的侵犯或不公正对待行为,导致家政人员产生报复心理而故意犯罪。现实生活中,有些雇主可能滥用管理权力,经常性的辱骂、殴打、甚至性骚扰女性家政人员,严重的直接侵犯家政人员的人身。这些行为易导致雇佣双方矛盾激化,使家政人员产生报复心理,而对雇主采取犯罪形式的报复行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针对家政人员犯罪案件的特点,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防范对策:
  1、雇主应加强防范意识,不应当过于暴露财物,应当妥善管理贵重财物和现金,定期清点财物。
  2、作为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有必要的管理规范;应当要做好家政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档案;应当严格的做好家政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培训。对于管理家政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政机构的管理和设置严格的准入机制,对不符合管理规范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改。
  3、雇主应当友善公平的对待家政人员。雇主用平等的眼光、平和的心态对待保姆,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真诚待人,人真诚待你。
  4、雇主在选择家政公司或家政人员时,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值得信赖的家政服务公司。并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有效的雇佣合同,尽量通过“家政公司”这个第三方与家政人员签订合同。


荔浦县人民法院 谢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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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督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督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7〕35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省测绘局及厅其他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铁土地分局: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督察工作细则》(试行)已由2007年8月22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督察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转变工作作风,狠抓落实,保证政令畅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督察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狠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 厅督察处是全厅督察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重大督察事项,承办具体督察事项的交办、催办、协调以及办理结果的通报、考核等具体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承办列入督察范围的具体事项。
第四条 开展督察工作、承办督察事项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察工作。
第五条 督察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厅各有关处室(单位)对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等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负责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要批办件、查办件的督察工作;督促相关处室(单位)落实厅领导重要批示并反馈办理情况。
(三)负责督察全省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用地服务、矿产资源配置等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承办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察工作。
(五)组织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
(六)联系国家土地总督察北京督察局。
(七)起草督察情况报告、督察专报和督察通报,开展督察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八)配合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追究未能如期落实重大督办事项的相关处室(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九)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督察处可采取督办催办、专项督察、实地督察、跟踪督察等方式开展督察工作。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察事项按时落实。
(一)督办催办。对督察的事项,采取送发《督察通知单》、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处室(单位)按时上报办理情况。对未能如期办结的,送发《催办通知单》,督促限期办结。
(二)专项督察。对省、部领导和厅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处室(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处室(单位)按要求时限办理落实。
(三)实地督察。对重要的督察事项,可视情况由督察处直接配合承办处室(单位)进行实地督察落实。
(四)跟踪督察。对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察基础上,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督察,随时掌握落实进展情况。
第七条 凡列为督察的事项,督察处应按登记立项、拟办、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情况、通报结果、立卷归档的程序开展工作。
对需要列入督办范围的上级来文、领导批办件,厅办公室要及时转交(或网上分发)督察处。
第八条 督察处要根据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的要求,将需要督察的事项逐项登记,建立督察台账。
督察台账应注明来文机关、文号、日期、领导批示意见、主要督察内容、承办单位、转办文号、完成时限、反馈形式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九条 督察处应根据立项要求和各处室(单位)的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填写《督察通知单》,载明领导批示、承办任务、办结时限、反馈形式等内容,报请主管督察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及时送达承办处室(单位)。
对厅领导已有明确批示(交办意见)的督察事项,督察处可直接按厅领导的批办意见转有关处室(单位)办理。
对涉及多处室(单位)的督察事项,督察处要提出牵头处室(单位)和协办处室(单位),明确任务和分工,限定办结时限。必要时可提请主管厅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办理。
第十条 有关处室(单位)接受任务或《督察通知单》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督察事项涉及多处室(单位)的,牵头处室(单位)要积极主动征求协办处室(单位)的意见,与协办处室(单位)认真协商。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牵头处室(单位)应列出协办处室(单位)不同意见的理由,报厅领导裁定。
第十一条 《督察通知单》下达后,督察处应及时督办。对未能如期办结督察事项的,下发《催办通知单》,并提请承办处室(单位)的主管领导督促。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督察事项办理结果。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及时向督察处说明原因并报送办理情况,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第十三条 督察处对承办处室(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处室(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对按时办结的督察事项,督察处应以督察报告、督察专报和督察通报等形式及时向上级机关、厅领导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办结后的督察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对需要保密的督察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按有关保密规定,采取保密措施,妥善传递、使用、保存,切实防止失密、泄密。
第十七条 督察处每年年底应对各处室(单位)承办的督察事项进行考核。对落实督察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督察工作抓得不紧、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未按规定时限、质量完成办理事项的;对交办的督察事项互相推诿、拒绝不办、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严重失职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分别情节依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厅督察处配合厅纪检监察室对有关处室(部门)给予责令整改、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评先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0]53号

二000年五月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大质量工作力度,提高我市产品质量
总体水平,保证襄樊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质量
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以下合并简称质量责
任书)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
作若于问题的决定》和全市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考
核办法。
二、质量责任书的考核工作由市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其
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具体负责。
三、质量责任书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年终总
结评比工作结合进行。考评结果将作为考核签约人政绩的
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
个等次。
1、被考核单位切实履行了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工作目标全部达到的为优秀;
2、被考核单位较好地履行了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主要工作目标全部达到的为合格(主要工作目标系指质量
工作目标1~7项,打假工作目标l~5项);
3、被考核单位基本履行了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工作目标完成率达60%,其打假目标之(一)、(二)、
(三)项全部达到的为基本合格;
4、被考核单位未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打假工作目标之(一)、(二)、(三)项有一项或一项
以上未达到的为不合格。
五、考核程序
1、听取汇报。各县(市)政府应提前对照质量责任
书和本办法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自查,将全年的目标
完成情况、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等,实事求是地进行
总结,向考核小组作详细汇报,并有文字材料和考核申请
报告。
2、核实数据资料。考核小组核实全部数据资料,必
要时可走访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对各被考核县(市)完成
各项目标情况逐项作出考核评语。
3、综合评定。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综合性
的考核意见,报市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政府授予质量工作先进县(
市)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将下年度列为质量工作
和打假工作重点治理地区,并按责任书规定追究有关领导
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市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