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各被告人之间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购买凶器者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登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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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各被告人之间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购买凶器者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黄登雄


[案情]
  被告人张甲因被案外人陈某殴打心存怨恨,预谋报复。2006年3月25日、26日,沐甲、沐乙(未成年、相对不起诉、附带民诉被告人)、张甲、吴某等人准备好交通工具蓝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作案工具长刀六把后,聚集在一起,驱车前往某村寻找陈某,未果。3月28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沐甲(未成年)、张甲、吴某、赵甲(未成年)、赵乙、赵丙、赵丁、代某、张乙(相对不起诉、附带民诉被告人)九人再次开车至某村寻找陈某,准备返回时遇见从某村办事出来的李某等十余人,张甲、吴某等人误将李某等人当成陈某一伙,遂持刀对李某等人进行追打,李某等人四散逃跑,其间,李某掉入一灌溉沟中,被沐甲等人追上,并被沐甲持刀将其左上肢、左下肢砍伤,至李某左手掌掌骨骨折、左下肢?动脑等血管组织断裂,最终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在本案中,附带民诉被告人沐乙曾参与预谋报复陈某,参与买刀,并自己出资购买了三把长刀,当晚沐甲等人故意伤害李某使用的凶器中有沐乙购买的长刀,但事发当晚因故未参与寻找陈某、误伤害李某的行为,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附带民诉被告人张乙一起到了案发现场,但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被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之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甲、吴某、赵乙、赵丙、赵丁、赵戊、代某、沐甲之父母、赵甲之父母、附带民诉被告人张乙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诉被告人沐乙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
  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处沐甲、张甲、吴某、赵甲、赵乙、赵丙、赵丁、代某等八人十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判决张甲、吴某、赵乙、赵丙、赵丁、代某、沐甲的法定代理人、赵甲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之父母因李某死亡的损失194047.9元,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由被告人张甲、吴某各承担3万元;被告人沐甲的法定代理人承担3万元;被告人赵乙、赵丙、赵丁、代某各承担2万元;赵甲的法定代理人承担2万元;附带民诉被告人张乙承担4047.9元。认为附带民诉被告人沐乙所参与的预谋为报复、伤害陈某,而案发前其已离开,对被告人沐甲等人发生对象错误不能产生预见性,其行为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疑问]
  笔者认为,本案的判决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商榷:
  1、本案在民事方面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故意侵权,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沐乙是否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否与其他被告人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1)本案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当,各被告人应属共同侵权人,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沐乙明知购买的长刀将用于犯罪,仍参与并出资购买,属于共同侵权人,应与其他被告人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一)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九人应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甲因被案外人陈某殴打心存怨恨而邀约沐甲、沐乙等人共同预谋、准备作案工具长刀六把后,连续两个晚上寻找陈某报复而未果。3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沐甲、张甲、吴某、赵甲、赵乙、赵丙、赵丁、代某、张乙(相对不起诉)等九人再次开车寻找陈某报复时因将被害人李某等错认而持刀对李某等人进行追砍,致李某失血性休克死亡。九人主观方面就是要故意伤害他人,预谋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并导致被侵害人死亡的行为,虽然侵害的对象因认错人而发生错误,但侵害的客体均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其侵害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九人的行为应看做一个整体,是一个共同的犯罪故意下九人共同实施追砍加害行为并导致李某死亡,九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犯罪既遂,属共同故意犯罪。同时,民事方面这九人构成了共同故意侵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应连带承担共同故意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不当。

(二)本案刑事被不起诉人沐乙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沐乙(相对不起诉)积极响应主谋张甲打人的提议,参与预谋,直接促成了犯罪计划,参与出资购买尖刀,为共同犯罪人提供凶器,增强了共同犯罪人的工具杀伤能力,并两次参与寻找报复对象,为共同犯罪人站脚助威,激励、坚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大大助长了共同犯罪人的嚣张气焰,并最终导致本案犯罪事实的发生,显然沐乙的犯罪预备行为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沐乙主观方面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了预谋、准备工具、寻找报复打人的对象等预备行为,由于意志外的原因其未参加3月28日的直接砍人行为。虽然其他共同犯罪人着手实施的砍人实行行为因认错了人而发生打击对象错误,但侵害客体性质一致,均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因此,沐乙与其他九个被告人仍然构成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既遂,被告沐乙参与的积极的犯罪预备行为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从民事方面来说,沐乙与其他九人构成共同故意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未追究沐乙的侵权民事责任,就形成沐乙在刑事犯罪中有罪过,因情节轻微而被相对不起诉,却无侵权民事责任的不合理状况。因此,本案人民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沐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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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8月2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校园校产保护
第三章 教学环境教学秩序保护
第四章 教师学生人身安全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境内中小学的校园校产、教学环境、教学秩序和教师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组织、部队和公民都有保护中小学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保护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公安、工商、城建、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校园校产保护
第五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林木和教学、生活、勤工俭学设施,以及校办的厂(场),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学校使用的场地和用于勤工俭学的山林、果园、农田、池塘、牧场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和批准使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学活动和勤工俭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非法转让。
第七条 学校停办、合并后,校园、校产应当继续用于教育事业。用于非教育事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实施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或者其他建设必须征用、占用学校场地、校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需要划拨场地或者另建校舍。
第九条 学校不得在校园内自建或者与外单位联建家属住宅。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校的校园、场地为本单位修建办公楼或者家属住宅。
中小学教职工的住房,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统筹解决。

第三章 教学环境教学秩序保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堆置货物、停放车辆、碾打粮食、种植、放牧、取土、采石或者进行商贸活动。
禁止在校园恢复或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和进行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在学校周围,不得建造产生污染、噪音的工厂、娱乐场所或者其他设施。
在校门附近,禁止修建公共厕所,设置垃圾台,摆放垃圾桶。
第十二条 禁止在校门附近开设农贸市场。
小商小贩不得进入校园叫卖,未经许可不得在校门附近摆摊设点。
教职工、家属和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兜售商品。
第十三条 除教学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禁止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园。
禁止在学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或者其他滋扰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责令学校停课、放假和抽调教师,进行非教学活动。

第四章 教师学生人身安全保护
第十五条 教师、学生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任何形式侮辱、殴打教师和学生;禁止对学生进行堵截、威逼、搜身。
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
第十六条 禁止对女学生进行调戏、猥亵或者性侵害。
第十七条 学校、办学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校舍,禁止安排师生在危险房屋、场地住宿或者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公益劳动、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参观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应当指定专人带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多所学校联合举行的大型集体活动,公安机关应当派人协肋维持秩序,保护学生的安全。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在通过学校门前的公路、街道旁设立标志,各种机动车辆通过时应当减速慢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非法转让校舍、场地或者在校园内联建家属住宅以及外单位在校园内修建办公楼、家属住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学校限期收回;逾期不收回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回,用于教育事业,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
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校门附近随便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学校周围建造产生污染、噪音的工厂等设施,或者在校门附近修建厕所、垃圾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学校周围建造的工厂或者其他设施,污染学校环境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予以处罚,并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停产治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校园校产的;
(二)在校园内进行迷信活动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
(四)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或者滋扰教学秩序的;
(五)侮辱、殴打教师、学生和对学生进行堵截、威逼、搜身的;
(六)调戏、猥亵、奸淫女学生的。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
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学校或者教师、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受侵害单位或者受害人申请负有保护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受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受侵害单位或者受害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和幼儿园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陕西省教育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立法工作若干意见和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立法工作若干意见和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第4次总理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总结前几年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现就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的指导思想
国务院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本届政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央确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作出的重大决策,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认真解决实际工作中需要用法律、行政法规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改革、
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基本工作思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
依法行政”。这对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今后5年,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要突出重点,确保质量,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与修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结合,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一)突出重点。要把改革的重点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紧紧围绕国务院提出的“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区别轻重缓急,集中力量,确保重点,抓紧起草基本的、重要的、急需的法律、行政法规。对那些片面强化部门职权、行业管理的立
法,要采取慎重态度,防止其阻碍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质量。一是要全面、准确地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有关立法项目涉及的体制和方针政策已经确定、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的,要抓紧起草,争取尽快出台。凡是改革实践经验还不成熟,
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党中央、国务院对有关重大问题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宜匆忙立法。有些立法项目,制定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经过实践,积累经验,再上升为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也有困难的,可以先发文件,用政策来指导。二是要以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和落脚点,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三是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行政机关只要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办事手续和程序越简便越好,以方便基层,方便老百姓。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要与其经济
利益彻底脱钩。四是既要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又要简明扼要、备而不繁,防止法繁扰民。思想道德问题、具体工作问题、技术措施问题等,不宜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不宜在法律、行政法规中作规定。为了防止损害国家财政、税收、金融制度的统一立法,防止损害国家机
构编制、经费的统一立法,除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外,起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要具体规定财政拨款、税收减免、银行贷款等,不要规定编制、经费。
(三)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与修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结合,通盘考虑。在根据实际需要、抓紧起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同时,要对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时进行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归并的归并。
(四)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时,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避免相互矛盾、抵触,保持法律规范内部的统一。要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及时进行清理,同时加强备案审查,发现问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纠正。
三、立法工作的计划安排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长远立法纲要、5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都要求国务院提出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列入纲要、规划、计划的法律项目。国务院每年都制定立法工作安排,除了确定当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项目外,还确定拟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
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项目。以往,无论是提出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项目建议,还是确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都是主要由部门报立法项目,搞“拼盘”,这种方式弊端较多,需要改变。今后,提出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项目建议,确定国务院年度
立法工作安排,都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由法制办先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综合部门和国研室、体改办等办事机构,初步确定立法项目,再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法制办综合研究、协调论证、统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
领导审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确定之后,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论是要求增加法律项目,还是要求增加行政法规项目,都要先向国务院提出,由法制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决定。凡未列入立法规划、立法工作安排的项目,或者未经国务院领导决定增
加的立法项目,各部门不要自行向国务院报送草案。过去已经上报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除已经列入国务院今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项目外,由政府机构改革后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机构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再作认真研究,需要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经修改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国务院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
国务院1998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紧紧围绕国务院提出的“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的工作任务和目标,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
,确定立法项目。据此,对国务院1998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是:
(一)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修订国务院组织法。
(二)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施8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制定行政复议法。
(三)为完善、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和村民自治制度,针对不少村选举不民主,村务、财务不公开,一些村干部腐败、干群关系紧张等问题,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四)中央要求今年出台证券法。这部法律是由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的,法律委对草案修改过两次。下步工作如何进行,拟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商量,积极抓紧研究,力争尽早出台。
(五)为了防止和惩罚各种做假帐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借鉴国外经验,明确规定会计记帐基本规则,修订会计法。
(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精神,改变现行分级限额审批土地的管理办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修订土地管理法。
(七)针对现行著作权法存在的对外国人的著作权保护水平高于对中国人著作权保护水平以及新技术发展提出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修订著作权法。
(八)针对收养条件过严,涉外收养登记和公证程序不够衔接,不仅使一些孤儿、弃婴难以被收养,而且往往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修订收养法。
除上述8个立法项目外,待国务院各部门“三定”方案确定后,对因行政管理体制、部门职权划分发生较大变化而必须修改的一些法律,适时提出修订案,如药品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关法等。
二、拟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重点是:
(一)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保障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制定金融机构行政强制关闭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金融稽核监督条例、信托业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修订现金管理条例等。
(二)为加大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制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
(三)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行政收费行为,推进费改税进程,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条例、燃油附加税征收管理条例等。
(四)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制定稽察特派员条例、企业兼并条例等。
(五)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失业保险条例等。
(六)为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更好地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开拓国际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制定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境内机构设置境外企业管理条例等。
(七)为发展基础产业,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制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确定及公布办法、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确定及公布办法等。
(八)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为规范行政机构组织、编制,制定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
(九)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强化对娱乐场所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定教师职务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
(十)针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修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例。
此外,要对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行政法规适时修改。
三、实践急需,但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现在就需要着手研究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主要是:
(一)遗产税法;
(二)招标投标法;
(三)水法(修订);
(四)港口法;
(五)道路交通管理法;
(六)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法(名称可以另作研究);
(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八)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修订);
(九)政府采购条例;
(十)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
在本立法工作安排之外,年内需要增加的立法项目,由国务院领导决定。



199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