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与构建:中国现代司法决策能力论纲/毛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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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构建:中国现代司法决策能力论纲

毛德龙


作者简介:
毛德龙,男,1977年3月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人,现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迄今为止,在《现代法学》、《人民司法》等国家核心期刊上共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三篇在全国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上获奖,一篇获2004年度广东省法院系统调研成果一等奖。参加过三个课题研究,主持编写著作一部,其中《破产法研究》系司法部重点课题。

论文提要:
司法决策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当前社会经济转轨、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中国正处于一个改革和发展的历史机遇期,这些都对我们的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司法决策能力刻不容缓。本文分析了司法决策能力的内涵、理念、程序、检验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提高司法决策能力的制度构架,还提出了制定《人民法院重大司法决策基本框架》的设想。全文共8121字。

一、引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下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 在《决定》作出之后,全国上下,各行各业都从各自具体的工作实际和工作特点出发提出了提高能力的意见和做法,最高法院自然也不例外。2005年1月22日肖扬院长在最高法院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指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命题,就是要保证党具有领导广大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本领,始终保持能力上的先进性。根据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在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我们联系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问题。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要增强六种能力,就是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增强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增强依法处理矛盾和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作为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则要着重增强三种能力,即司法决策能力、司法管理能力和司法审判能力。对广大法官而言,则要着重增强四种审判能力,即着重增强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诉讼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 2005年4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着重强调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人民法院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必须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能否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具有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意见》还指出:“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主要包括,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增强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增强依法处理矛盾和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
在最高法院提出的应当着重加强的人民法院的六种能力、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的三种能力以及人民法官的四种能力中,其中司法决策能力的提法应当说是比较新颖的,而司法决策能力又恰恰是目前之中国社会变迁、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能力,司法决策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和司法改革的大局。以前我们法院系统总是习惯性的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从而不同程度的忽视了司法决策对审判工作的巨大影响,没有正确的司法决策,也就不可能有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和突破创新,因此最高法院提出增强司法决策能力的《意见》,在司法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的今天, 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自从最高法院的《意见》提出了司法决策能力的理论以来,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司法决策能力还都基本上处于漠视状态,对司法决策能力的意义还都没有进行一个深刻的反思和认识,对司法决策能力还没有进行比较深入细致的研究。明晰司法决策能力的概念和内涵,探索增强司法决策能力的途径和方法,把握司法决策的规律和原则正是本文的用意所在。
二、几个关键概念的廓清
研究司法决策能力首先必须弄清楚决策、司法决策、决策能力等几个关键概念。
(一)决策。对于“决策”一词,我们并不陌生,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将决策形象的理解为拍板、作决定。 按照现代决策学理论,决策是人们对未来实践的目的、方向与达到目标的原则、方法和手段所做的决定。或者说决策就是针对某一问题,确定反映决策者偏好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学方法从多个方案中选出一个最优方案的过程。 决策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策要求有明确而具体的决策目标;2、决策以充分了解信息为前提;3、决策要有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4、决策要求对备选的方案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5、决策追求的是最优的效果。决策是一种决定,但又与决定不同,决策往往是对重大事情、经过比较严密论证的决定。决策与决议也不相同,决议一般是比较重大会议之后形成的一致认识或看法,决议中可以包含某种决策,但大多情况下仅仅是重要会议的一个结论性的文件。决策与判决亦有重大区别,判决是一个法律上的专有名词,一般不能泛化,它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某一个具体案件作出的特定的处理意见。
(二)司法决策。对于司法决策,我们还比较陌生,通常见到的是公共决策、行政决策与经济决策等相关概念。所谓公共决策,一般定义为国家、政府及执政党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应,为宏观调控经济以及社会的运行而作出的决策。 行政决策则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对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策。 所谓经济决策,又称市场决策,它是指市场主体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对生产、采购和供应所作出的决定。从上述概念类推,我们可以这样归纳,司法决策就是司法机关对司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大事项,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既定的目标所作出的决策。当然司法决策毕竟有其特点:首先,司法决策的决策主体是司法机关,通常是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其次,司法决策要遵循司法规律。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权具有中立性、被动性、判断性、终极性、独立性等方面的特征, 它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趋向,而行政权则往往以效率为第一目标;最后,司法决策的事项都是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包括司法审判活动、司法管理活动、司法后勤保障活动、判决执行活动、司法机关对外交往活动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决策能力。所谓决策能力,也就是决策水平,决策能力高低的判断标准一般要用决策效果来判定。决策是否确实解决了面临的难题;决策是否符合决策者的目标;决策是否具有效率;决策是否合乎法律和社会秩序;决策在社会上是否得到了正面的评价等等,这一些都是评价决策能力的要素。换句话说,决策的正确性、效率性、实用性就是决策能力高低的评价标准。
(四)司法决策能力。通过对上述三个范畴的归纳综合,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决策能力就是司法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针对司法运行过程中(包括司法审判活动、司法管理活动、司法后勤保障活动、判决执行活动、司法机关对外交往活动)出现的重大事项,为实现一定的决策目标,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析判断、择优选择解决方案的能力。
三、司法决策的主体及客体
(一)决策主体。对于司法决策的主体,从肖扬院长的讲话来看,应当是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湖南省高级法院江必新院长也倾向于认为司法决策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 也有实务界资深大法官认为:“司法能力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这个整体。尽管从微观上看,司法能力是由每个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能力构成的,但论及司法能力,应当是指人民法院整体所具有的能力。” 其实这两种看法都是非常正确的,但笔者认为将司法决策的主体细分为决策主体和参与主体似乎更加合理,因为现代意义上的决策一方面强调领导者的作用,但实际上任何一项具体决策的形成,都是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安排,尤其是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现代决策机制的形成,使决策主体不再孤独单一而是更加丰富具有多重性。
1、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准确的说应该是人民法院的领导集体,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司法决策主体。就一个法院来讲,大多数的重大事项都是由院党组、院党委或者是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但有时也会在审委会或中层领导会议上进行研究和讨论。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决策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的集体,不是院长或者党委书记个人,尽管院长和党委书记可能在决策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决不能以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在这个方面,我们是有惨痛教训的,邓小平同志就曾沉痛的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即使象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了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
2、人民法院的全体干警作为司法决策的参与主体,在现代司法决策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代决策与传统决策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 例如,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意见》中就强调了决策问题没有系统调研不决策的制度以及社情民意反映制度,要求省政府及各部门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公众对拟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有关解释咨询工作。在司法决策中,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全体干警的决策参与机制正是现代司法决策理念的必然要求。
(二)决策的客体或者事项范围。并非所有的司法运行过程中的事项都要经过严格的遵循既定程序的决策,这实际上也是不可能做到的,我们必须对司法决策的客体或者事项范围作出一个大致的界定。例如《成都市青白江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第二条就界定了决策的事项范围:1、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财政预决算草案;3、政府直接投资且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4、有关全区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5、其他对全区社会稳定、经济影响重大的问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意见》中也对决策适用的事项范围作出了一个大致的界定,该意见适用的事项范围是“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性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大型项目等”。
对于人民法院司法运行过程中应当通过规范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重大事项,笔者以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出台或者发布具有约束力或者指导性的意见、制度等规范性文件;2、人民法院重大的司法改革举措或者试点; 3、在遵循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对一些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也可以适当引进这种决策机制;4、对人民法院的全体干警的福利待遇有重大影响的决定;5、涉及人民法院的一些对社会稳定和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事项;6、其他院党委或者院党组认为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事项。
四、司法决策的理念及程序
(一)司法决策必须具备的理念。所谓理念,通常是指对事物的认识、观念、信念或者价值观,司法决策所必须具备的理念是指司法决策运作过程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它是基于一定的意识形态和传统对司法决策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依笔者之见,现代司法决策的理念至少应当包括:1、依法决策的理念。就是要求整个决策的过程和决策的结果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司法决策最基本的要求;2、科学决策的理念。就是在决策过程中广泛运用先进的科学思想、理论和技术,尊重司法规律,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的质量;3、民主决策的理念。就是要求在决策过程中能够使不同意见和多元化的利益得到充分和客观的表达,重大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和表决,防止和杜绝个别领导干部凌驾于集体组织之上;4、公开决策的理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之外,所有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应当公开,使群众对决策事项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二)决策程序。司法决策的过程是决策主体综合考量各种影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综合平衡的过程,决策程序的公正性和严密性,直接影响到司法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季卫东先生所言:“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重要基石。” 当然我们可以根据拟决策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程序,一般而言,一项列入司法决策范围的事项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调查研究程序。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意见》中就有决策的问题没有系统调研不决策的制度,可见调查研究对于现代决策的重大意义。毛泽东同志曾经形象的将那些不懂调查研究的领导干部比作“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山中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我们可以说,没有调查研究就不可能有科学的司法决策。
2、专家论证程序。在现代决策中,专家论证程序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专家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司法决策程序中的咨询环节,规定专家论证程序,有利于发挥专家学者“智囊”作用,在制度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广泛应用于公共决策领域的一种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程序,“决策前必须听证”在西方和日本几乎成为一项公认的原则。从法治的角度来看,任何权力必须公正的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这既是法治的原则,也是实现法治的程序。 听证程序是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以及公开决策理念的具体制度保障。
4、公示程序。一项重大的司法决策,公示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a拟作出重大司法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b拟作出的重大司法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c有关统计数据和调查分析资料;d法律分析意见书;e成本分析;f论证过程;g群众以及媒体的反映。
五、司法决策的评价以及责任追究
(一)司法决策的评价。对于一项具体的司法决策,其检验或者评价的标准既有宏观标准,又有微观标准。宏观标准是什么呢?只能是实践。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是检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他进一步强调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最根本的是非标准。当然,由于宏观标准的长远性、宏观性和非操作性,对于一项具体的司法决策而言,有时很难适用,因此,我们必须为一项具体的司法决策确立一项微观评价标准。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一项具体的司法决策,评价或者检验的标准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该司法决策是否符合现代司法决策的理念,即是否贯彻了依法、公开、民主、科学的理念;(2)该司法决策是否遵循了既定的决策程序;(3)该司法决策在社会上的反响和媒体的评价;(4)该司法决策是否收到了人民群众以及人民法院全体干警的拥护和支持;(5)该司法决策是否解决了现有的困难;(6)该司法决策带来的后果如何。如果综合衡量以上因素之后,该司法决策的评价是正面的,我们就可断言该项司法决策是一项成功的决策实践。
(二)责任追究。对于不遵循既定决策程序或者一项负面影响重大的司法决策,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或者纪律责任是现代司法决策不可或缺的制度内容。我们以前的司法决策,正是由于决策主体之间的职责没有彻底划清,决策能力有限,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且缺乏刚性,信息不充分,决策不及时,决策监督控制不到位等原因,决策失灵、决策混乱、决策质量低下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不仅降低了司法决策的合法性、权威性和效能性,使司法决策达不到预期目的,还会损害公共利益,降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笔者认为,建立健全司法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至关重要,但司法决策的责任追究毕竟同一般的法律责任不同,我们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谁决策,谁负责;2、对于构成渎职和玩忽职守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3、司法决策的后果应当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应追究责任;4、是否遵循既定的决策程序是确定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5、要区分错误司法决策和一般的决策失误,防止打击决策者的决策积极性和自信心;6、要区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及一般的纪律责任和道义责任。
六、提高司法决策能力的途径:制度构建
当今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新思想和新观念交相鼓荡,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的阶段,人民对司法的需求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强烈过,中央提出的提高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更是对今日的中国司法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为适用这一要求,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在轰轰烈烈、大张旗鼓的进行,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分别出台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并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厅级干部竞争上岗、公开招聘高级法官等重大改革,同时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选任审判长、司法仪式、证据制度、行政诉讼以及审判回避等一系列改革。客观的讲,这些司法改革措施取得的相当大的成效,一举扭转了司法权威急剧下降的局面。但毋庸讳言,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不独立以及立案难、执行难、申诉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据统计,到1999年6月底,全国法院未执结的案件达85万余件,涉及标的金额2590多亿元,还发生了多起司法机关高层领导贪污腐败的大案要案,司法改革还缺乏统一领导和整体规划,零打碎敲、各自为政的现象还相当普遍。 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就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最高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强的六种司法能力、人民法官应当着重增强的四种司法能力以及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应当着重增强的三种司法能力中,司法决策能力的提出相当引人瞩目。这不仅是因为司法决策能力的提法相当新颖,而且司法决策能力的高低往往直接关系到我们今后司法改革的走向和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展开。俗话说:决策是关键,决策是灵魂。没有良好的决策,就不可能有正确的行动,中国之所以有今天的成就,归根结底还是我党以及邓小平同志英明果敢、高瞻远瞩的决策的结果。因此,提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的司法决策水平至关重要。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提高司法决策能力的途径固然需要以人为本,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核心,但制度建设更重要,没有良好的、能够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的制度,再聪明的人也有可能走向反面。让我们再次引用邓小平同志那句名言,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即使象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了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 因此,笔者建议,我们的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重大司法决策的意见或者框架,为司法决策能力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这个意见或者框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依据;(二)宗旨或者目的;(三)司法决策的基本原则;(四)司法决策的主体规定;(五)司法决策的事项范围;(六)司法决策的方法和基本制度;(七)司法决策的基本程序;(八)司法决策的评价和检验;(九)司法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倘若我们的司法决策真正能够实现这些设想,我想我们的司法决策水平必定能够迅速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七、结语
应该承认,司法决策能力问题是一个内容相当丰富、非常有研究价值的课题,由于学养和时间的关系,本文只是对司法决策能力问题的一个浮光掠影式的总体性论纲,其中任何一项内容都可以再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斟酌。笔者之意,就是想通过本文来唤起政界、学界和实务界对司法决策能力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如果果能如此,笔者也就心满意足了。当然,文章观点不一定正确,论证也不一定充分,还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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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2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的规定,不再保留市乡镇企业局,在原乡镇企业局基础上,组建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有关发展民营经济的地方性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对民营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2、研究拟定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建议,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研究分析民营经济的运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汇总民营经济的财务会计、统计工作。
4、指导民营经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推进科技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民营企业开发、试制和生产新产品,全面推行质量规范化管理;指导民营经济调整产业产品结构、企业布局、组织结构及所有制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5、为民营经济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推进包括信息、融资、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做好民营经济的相关评定和荣誉称号的推荐和评选工作;指导和规范为民营经济服务的中介组织和协会工作。
6、管理市民营经济中的党、团员,指导市民营经济党、团组织建设和工会工作。
7、依法规范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受理民营企业的相关投诉、举报,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民营企业开展行风评议活动。
8、组织和引导民营经济大力招商引资、拓宽融资渠道、做强做大;指导民营经济运用WTO规则开展对外贸易,组织和协调企业出国考察、产品展销、市场开拓;指导民营经济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直接参予国际市场竞争;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项目库和资料库。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经济发展科、企业服务科、综合调研科。
九江市工业园区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参与管理工业园区建设基金,负责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上报和反馈。
机关党总支。负责本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事业编制2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职数7名(含机关党总支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公安部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公安部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近年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具体步骤,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为此,现就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同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二)总体把握,政策配套。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户籍管理制度总体改革的方向,并与在小城镇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衔接。要统筹考虑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把小城镇的户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

  (三)因地制宜,协调发展。各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防止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范围和内容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到2001年10月1日前,各地区应按本《意见》精神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适时督促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

  (二)严格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工作。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地方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