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交易的法律与政策环境/彭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6:27   浏览:8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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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易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彭琰


注: 下文是彭琰于2001年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资金组织、高盛、亚发行、法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国际律师楼发言的“不良资产处置国际论坛”(NPC International Forum)上,以《资产交易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为题的演讲搞

女士们、先生们:

保护投资自由化、保护竞争、以及保障投资和竞争能够公平有序的法律与政策环境,对于任何投资者而言,就象万物的生长需要纯净而畅通的空气一样,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的业界人士一致认为,中国近3万个亿待转让重组的国有资产,其中包括有一半的不良资产,其受让者主要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和外国投资者。而外国投资者所面临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上的壁垒和障碍则更多一些。
任何一个投资者在试图做一项投资之前,首先要分析和研究该地域的法律与政策环境,而后再考察被投资对象的品格,因为被投资对象的品格是随着情景的变迁而可能变化的,在法律框架完整的环境下,保护投资本身的立法精神、法律体系及政策导向是不变的。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鼓励外国直接投资、国际产权交易及跨国购并方面,已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反托拉斯法、收购及兼并准则、跨国购并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这种完善的法律保障框架,将跨国的产权交易及跨国购并的立场、政策及政府审查程序都详尽地体现了出来。以达到确保任何投资者都具有均等的投资机会,享有均等的投资待遇;反对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的竞争;维持透明的市场秩序的目的。

中国在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方面,虽然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政策上,除WTO框架协议中所承诺的某些产业有一个过渡期外,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对象上、转让的方式上仍有诸多限制和障碍。因而出现了在国有法人股的拍卖会上,参会的竞买人还不够法定人数的情况。这说明,在国有股权出让重组的产权市场上,供给远大于需求的供需状态是极度不平衡的。因而,我赞成一些中国经济学家的观点,就是为了使国有资产能够真正得到有效的配置,使其使用价值能够得到利用,只能以低于其价值的市场价格出让,这就是“物只有稀才可能贵”的基本经济学原理。

跨国购并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国政府将调整产业结构及产业升级,国有资产从部分产业中退出和改善国有不良资产状况同跨国购并、跨国的产权交易作为系统的主要研究课题。外经贸部正在研究和制定进入WTO后跨国购并的法律体系;改善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法律环境及建立跨国购并的审查制度。

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已经意识到,基于跨国公司的雄厚经济实力及全球经营发展战略,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购并,很容易形成对某些产业部门的垄断。一旦这种垄断达到能够控制市场的程度,就可能形成对合理的市场竞争的压抑,就会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合理的市场结构。这实质上是原有的一股大的国有产权的垄断变更为另一种垄断。因而,在跨国购并的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的研究和制定对我国来讲,应是重要任务。

跨国界的产权交易,使得中国国有企业须严格按着“公司法”进行改制。这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国有资产有效重组的进程。我们正在进行着的科技研究院的产权出让及不规范公司的重组,首先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这些原来仅懂得搞技术发明的研究院真正进入市场竞争;其次,在每个跨国并购案的政府监管方面,包括外国投资者货币式购并或股权置换或需在境外设立中资子公司,而政府抓紧建立跨国并购及国有资产出让予外方的审查制度是个有力的促进。

跨国并购和和国有资产出让也推动了民营企业购并国有产权的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国有产权出让及企业购并活动中,是一只不可忽视的巨大力量。一方面,他们具有可运用的数额不菲的资金,以待选择适当的项目;另一方面,他们掌握了很多紧俏的具有绝对竞争力的项目,如石油、柴油的环保节能技术,他们需要庞大的资金,以占领尚未开拓的领域和市场。因而,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和跨国并购的法律及优惠的政策,亦是中国政府迫在眉睫的工作。

我们这些有幸参与到国有资产处置,跨国并购事业中的专业人士,对国有资产,包括不良资产的出让;对跨国购并的实践操作及最为令人关注的法律政策环境有较深的切身感受。虽然,中国的法律环境有待于改善,有待于进化,但对中国不愧是投资者的乐土这一事实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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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转让竞价规则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转让竞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市产权转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竞价转让,是指产权转让标的经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牌公告后,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以竞价方式确定成交价格及买受人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转让方,是指对竞价标的拥有处置权或委托处置权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竞价人,是指竞价标的在挂牌公告期间,符合受让条件,办理竞价等相关手续,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的意向受让方。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买受人,是指参与竞价,最终竞买成功的竞价人。
第六条、竞价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价格或竞价格与竞方案相结合,综合评分较高者所得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的产权客体是指:
(一)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
(二)企业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
(三)国有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和整体或者部分债权资产。
(四)国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五)国有企业经营权、租赁权。
(六)破产国有企业需处置的资产(财产)。
(七)需处置的国有企业涉讼资产。
(八)国有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债权。
(九)其他企业国有产权。
第二章 竞价转让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竞价转让有现场公开竞价、电子网络竞价、填单式竞价、密封暗投式竞价、积分式竞价等方式。
(一)现场公开竞价:竞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竞价会现场,工作人员按竞价号牌安排其到指定区域内参与现场竞价,按“报价优先、时间优先、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
(二)电子网络竞价:竞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竞价会现场,工作人员按竞价号牌安排其到指定竞价室参与电子网络竞价。“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开启网络电子报价系统,竞价人依照操作手册在指定的计算机上输入竞价价格,通过电子报价系统报出,经竞价审议小组或公证部门确认后,由主持人宣布最终买受人。
(三)填单式竞价:竞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竞价会现场,工作人员按竞价号牌安排其到指定区域内参与竞价,竞价人按《竞价报价单》填写竞价价格,填单式竞价共分5个轮次,每个轮次,竞价审议小组成员或公证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买受人。
(四)密封暗投式竞价。竞价人在竞价会召开前,将准备好的密封《竞价报价单》交给竞价审议小组,由主持人当场宣读竞价人暗投价格。竞价审议小组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若价格相同且为最高价,由竞价审议小组确定下一轮次所采取的竞价方式。
(五)积分式竞价:主要采取评方案、评价格,评方案、竞价格两种方式。
(1)评方案、评价格 :竞价人将准备好的竞价方案密封后交给竞价审议小组或当场宣读竞价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价价格、竞价人自身优势、资信情况、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意见,企业发展规划、资金投入等。竞价审议小组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对竞价人提交的方案和报价进行评审和打分,主持人当场宣布各竞价人的得分。最后竞价评审小组根据得分结果,按照竞价人的得分高低排序,按最高分者所得的原则,确定最终买受人。
(2)评方案、竞价格是指依据转让方要求及标的情况,采取评方案与竞价格相结合的方式,按“分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终买受人的交易方式。竞价审议小组按照《评分标准》,对竞价人提交的方案进行评审和打分,主持人当场宣布各竞价人的方案得分后,进行竞价格环节。竞价人根据主持人宣布的竞价方式进行现场竞价,通过竞价产生每个竞价人的最终报价。竞价评审小组根据各竞价人的方案与价格得分计算最终各竞价人综合得分,根据得分结果,按照竞价人的得分高低排序,按最高分者得的原则,确定最终买受人。
第九条 竞价审议小组组成:竞价审议小组由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要求单数3人以上,与竞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竞价审议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竞价会现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经审议宣布竞价会暂停、改期或某一轮次无效;
(三)、对竞价人进行公平评分;
(四)、决定临时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
(五)、竞价成交确认。
第三章 产权转让竞价程序
第十条、竞价程序:
(一)办理竞价手续。当挂牌项目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由“中心”通知各意向受让方办理竞价手续,并与各意向受让方签订《竞价人须知协议书》。
(二)组织竞价。按“中心”与转让方共同确定的竞价方式,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中心”组织召开竞价会。
(三)成交确认。按价高者所得的原则,当场或由竞价审议小组确定买受人,买受人当场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
(四)组织签约。转让方和买受人按“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到场履行《产权转让合同》签约手续。
(五)结算交割。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买受人支付转让价款并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方可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转移手续。
(六)费用缴纳。竞价成交后,“中心”按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函[2007]48号)分别向转让方和买受人收取服务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为了规范竞价人的竞价行为,竞价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竞价人须知协议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目的工作布署,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竞价人承担。
第十二条、竞价会现场禁止吸烟、大声喧哗。严禁私自串标、威胁恫吓其他竞价人等干扰竞价会行为。竞价人如有上述干扰竞价会行为,一经发现,主持人有权令其退场,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竞价人出现以下违约情况时,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提出受让申请后撤回受让申请;
2、办理竞价手续后不参加后续竞价会;
3、参加竞价会不按项目挂牌价格应价;
4、竞价会现场举牌应价后反悔;
5、出现私自串标等干扰竞价会行为;
6、竞价成功后不履行《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义务;
7、《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8〕1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市、区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1.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2.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还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且内容和体例等符合要求。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于每年1月上旬更新一次。
  3.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凡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予以公开,扩大知晓面。
  4.及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
  5.按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严格执行月度统计和年度总结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每年1月上旬报送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7.认真落实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三)举报投诉情况
  1. 群众满意度高,无举报投诉。
  2.对群众向本单位提出的举报投诉或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办的举报投诉,能够认真对待,并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
  三、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网络单位的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1分;
  2.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1分;
  3.县级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的,扣1分;
  4.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1分;
  5.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1分;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体例、内容等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8.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9.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1分;
  10.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的,每次扣1分;
  11.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12.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
  13.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1分;
  14.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四、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和信息产业局密切配合。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和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会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信息中心抓好落实。其中,市应急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记录、打分;市信息中心负责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情况进行记录、打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列入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统计表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投诉情况登记表
   4.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记录表




附件1

列入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86个)



市府办、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旅游局、安监局、民族宗教局、外办、侨办、国资委、物价局、人防办、刘公岛管委、广播电视台、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铁路局、经济合作局、仲裁委秘书处、民航局、中小企业局(民营办、乡企局)、口岸办、贸促会、供销社、信息产业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展办、工业园管委、残联、地震局、房管局、公路局、港航局、农机局、畜牧局、档案局、史志办、调研室、无线电管理处、电力办、职教办、知识产权局、工业行办、粮食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办、贸易办、水务集团、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务局、国税局、海关、检验检疫局、海事局、供电公司、气象局、国家统计局威海调查队、人行、银监分局、烟草专卖局。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统计内容 当月数量(条、次) 年度累计数量(条、次) 备注
网上增加或变更政府信息
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注:本表每月5日前报送市应急办(联系人:王家良;联系电话:5220466、5231236;传真:5213283)。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投诉情况登记表



举报投诉人情况 姓 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通信地址
举报投
诉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举报投诉单位
举报投
诉内容
处理情况 转办单位 转办时间
回复单位 回复时间
回复情况
处理结果

注:本表由市应急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填写,并于每年年底进行汇总,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附件4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
单位 检查时间 网上公开政府
信息情况 扣分情况




















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否全面、及时、准确;是否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其中,第一项内容由市信息中心负责检查并打分;第二、三项内容由市应急办负责检查并打分,每年年底进行汇总,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