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分析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准确制作事故认定/邵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7:02   浏览:9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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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分析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准确制作事故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是我们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该原则强调两点:(1)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也就是“因果关系”;(2)过错的严重程度。这个原则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认定交通事故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激增,交通事故发案率居高不下,交通事故认定成为现代社会关注的焦点。2000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为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扫除了障碍。从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如今,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案件因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如何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作好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同时在可能引起的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其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第三,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第四,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案例:2004年9月2日凌晨,晴,某高速公路上直线路段,一驾驶人在过度疲劳的状态下驾驶东风中型货车遇到占用部分行车道正在左侧后轮处修理因故障骑压硬路肩与行车道分界线停放的解放中型货车,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在车头与解放中型货车左侧车门扶手几乎平齐时,才发现解放中型货车,导致二修车人与东风中型货车右侧后轮碰撞后当场死亡。
该高速公路为双向四车道,发生事故时,东风中型货车在右侧行车道内行驶,装载符合法律规定。驾驶人自述车速为40km/h,路面上没有该车的制动印记。解放中型货车停车时占用行车道65cm,行车道宽385cm,右侧行车道内散落有手电筒、扳手、该车左后轮处有卸下的半轴螺丝。危险报警闪光灯持续开启,在来车方向没有设置警告标志。
一、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高速公路上驾驶人在顺行方向右侧车道内行驶,驾驶人的义务是: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低于本车车速,(1)有超车的义务;(2)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该具备的义务是: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低于本车车速,(1)有超车的义务;(2)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东风中型货车的法定时速范围在60km/h—100km/h之间,当东风中型货车以100km/h的速度行驶,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为60km/h时,相对速度差为100-60=40km/h。此时,东风中型货车要保持己方速度,就要驶入超车道,实施超车操作,同时,必须保证超车中双方车辆的安全。
当东风中型货车行驶中接近解放中型货车时,两车的相对速度是40km/h,同时负有同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要求。
解放中型货车因故障车辆无法离开行车道,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八条一款的规定办理,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该车驾驶人没有履行“扩大示警范围”法定义务,也没有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侵犯了东风中型货车的路权,在事故中致使二修车人死亡。
二、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
1、速度(违法停车)在事故中的作用
发生事故前,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没有影响其他后续车辆的通行,所以,低速行驶仅仅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发生事故前,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前方两个修车人占用了部分行车道修理解放中型货车(速度为零)。此时,两车的速度相对差同样是40km/h。东风中型货车实施的超车过程与正常情况下的超车过程都是消除40km/h的相对速度差,没有任何过高的操作要求。
所以,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对该事故发生没有作用!
2、未依法履行扩大示警范围在事故中的作用
由于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在车头与解放中型货车左侧车门扶手几乎平齐时,才发现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解放中型货车,所以,在这种特定的“过度疲劳”状态下,即使依法履行了扩大示警范围的法定义务,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依然不能发现解放中型货车!因此,解放中型货车未依法履行扩大示警范围对该事故发生没有作用!
综上1、2所述,解放中型货车没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和第六十一条“ 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的法定义务,仅仅只是违法情节,在事故中没有作用!
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是因为“过度疲劳驾驶”。
由于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导致发生事故。
三、过错的严重程度
东风中型货车“过度疲劳”,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二人违法修车的行为增大了事故后果。
四、依法认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未依法履行安全超车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二人在行车道内违法修车,增大了事故后果,负事故次要责任。
如果简单地以“违法停车后违法修车,侵占后续车辆路权”为由,追究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的交通事故责任,那么,就会放纵对“过度疲劳驾驶”的责任追究,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正、公平”的执法理念。
2004-11-14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13903592043 shaojun0818@163.com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容警察支队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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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039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生鲜牛奶质量,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牛奶,是指未经加工的生鲜牛乳,也称原料奶。生鲜牛奶的生产和经营,是指饲养奶牛、生鲜牛奶挤取和生鲜牛奶的收购和销售。
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牛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畜牧局是自治州奶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奶业办公室具体负责生鲜牛奶生产、经营的业务管理工作。
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行政职能要求,共同履行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应当坚持稳定发展、合同定购、以质计价、公平竞争、满足供应的原则,促进行业内部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逐步实现奶业产业化经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牛奶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合理编制奶源基地建设规划,鼓励和扶持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奶业发展。
第二章 生鲜牛奶的生产管理
第七条 从事生鲜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奶牛饲养场区;
(二)有配套的生产设备、防疫设备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奶牛饲养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
(五)有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持有《奶牛健康证》。
第八条 《奶牛健康证》由生鲜牛奶生产者向所在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动物防疫站检测审批后发证。
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奶牛健康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奶牛健康证》有效期一年。
严禁涂改、伪造、借用《奶牛健康证》。
第九条 从事奶牛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申报检疫,持有奶牛产地检疫证明。
第十条 生鲜牛奶储存、运输,必须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制容器或食品级塑料桶盛装。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第三章 生鲜牛奶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收购生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收购生鲜牛奶相适应的安全、卫生的营业场所;
(二)配备有合格的生鲜牛奶质量检测人员;
(三)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
(四)有对生鲜牛奶进行脂肪、蛋白、比重、酸度检测的设备;
(五)有相应的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二条 生鲜牛奶收购者须向所在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州奶业办公室批准后发放《收购许可证》。《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准从事生鲜牛奶的收购、代购代销活动。
严禁涂改、转让、借用《收购许可证》。
第十三条 收购生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持州奶业办公室审查核发的合格资料,到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章 生鲜牛奶收购和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收购生鲜牛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五条 禁止收购和出售下列生鲜牛奶:
(一)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奶牛产的奶;
(二)奶牛产前15日内的胎奶;
(三)使用抗菌素类药物的奶牛在用药期间或者停药后5日内产的奶;
(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病的奶牛产的奶;
(五)掺杂、掺假、变质的牛奶;第十六条 收购单位和个人与乳品加工企业应当遵循稳定发展、合同定购、以质论价的原则,三方之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三方之间应签订购销合同,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购销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履行地、履行期限;
(二)一定期限内的购销数量;
(三)收购标准;
(四)计价标准;
(五)结算方式;
(六)运输方式;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八)供求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奶农、收奶站、企业三方之间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在奶业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收购生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使用检测仪器。检测仪器主要用于对鲜奶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对照国家鲜奶收购标准及企业的要求,作为是否收购鲜奶和确定奶价的依据。凡达不到收购标准的,不允许收购。对经检测达到收购标准的,收奶站必须出据收购凭证,以此作为有效合法凭据,奶农凭此收购凭证月底到收奶站结帐。
第十八条 收奶单位和个人收购或销售生鲜牛奶时,应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坚决杜绝。掺杂使假、压等压价、短斤少两、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收购生鲜牛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检查验收,查验动物防疫证明和《奶牛健康证》。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在生鲜牛奶收购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对企业负责、对奶农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保证收购的鲜奶符合国家标准。经营者必须通过正当经营渠道获得合法收入,认真履行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洪抬价格、扰乱市场、谋取暴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奶业管理部门、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行政职责,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生鲜牛奶生产、购销全过程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奶业协会组成督查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鲜奶收购站等级评选标准》,每年对各奶站进行考核定等,评选出甲级、乙级、丙级奶站并发放等级证书,在奶站显眼处挂牌明示。对定等为丙级的奶站限一年整改,在整改期间每季度都要在行业内部通报整改情况,一年内达不到乙级以上的奶站,取消其收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 收购生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的从事经营人员必须经奶业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方可从事收购工作。
牛奶生产、收购、销售、加工人员,由卫生部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牛奶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铁道部


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1979年8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以下简称货运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一个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组织日常工作的主要依据。
货运计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运输政策,在国家计划经济和计划运输原则的指导下,密切产、供、运、销的关系,正确安排各种货物运量,充分发挥运输工具的效能,完成铁路年度运输任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的需要。
第2条 编制货运计划必须从全局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综合平衡,积极组织计划运输、合理运输、直达运输、均衡运输,全心全意地为企业和运输生产服务。
第3条 货运计划品类的划分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货物品类分为二十二种,即:煤、焦炭、石油、钢铁、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矿物性建筑材料、水泥、木材、化肥及农药、粮食、棉花、盐、日用工业品、化工原料及其制品、工业机械、农业机具、农副土特产品、鲜活易腐货物、零担货物、其他、低热值燃料。
货运计划的品类以车为计算单位。计算方法按铁道部公布的货车静载重标准或装车点实际完成静载重标准折算。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正式营业铁路。

第二章 货运计划编制——体制、内容、方法
第4条 货运计划的编制,实行以铁路局集中编制为主的铁路分局、铁路局、铁道部三级分工负责制。必要时铁道部召集部分铁路局或全路铁路局集中编制。
货运计划编制前,铁路局应主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汇报下月运量安排情况,组织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按时提出计划,共同协商核实货源,并听取对货运计划安排的意见。
第5条 货运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有:
一、全路分品类的发、到铁路局运量计划;
二、国际联运发、到铁路局运量计划;
三、主要港口水陆联运计划;
四、通过困难区段运量计划;
五、直达列车、整列短途列车和成组装车计划;
六、品类别静载重计划;
七、重点厂、矿、企业装车计划和其他临时指定的重点物资运量计划。
第6条 实行物资运输归口管理,有利于物资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有利于组织合理运输,密切产、供、运、需结合。
物资运输归口管理应与物资分配管理体制相结合,各铁路局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组织。
第7条 货源组织是货运计划工作的基础。货源组织工作实行以车站为基础,车站、铁路分局、铁路局三级货源组织负责制。货运量较大的车站应建立货源组织小组,货运量较小的车站也应指定专人负责。应该建立货源小组的车站由铁路局规定。
货源组织工作的内容,主要是:
一、经常对物资生产、收购、供应、分配、调拨、仓储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积极组织计划运输、合理运输、直达运输和均衡运输。
二、做好本经济吸引区的物资的核实、平衡工作,提出切合实际的“原提、核实、建议”运量。
“原提”应如实反映物资单位的运输需要。必需包括企业提出的全部要车计划,铁道部下达的军运计划和国际联运进口计划。
“核实”必需反映托运单位确保装车的真实货源情况。对于铁路原因核减的货源,应算作核实的货源。
“建议”要根据核实的货源与运输能力进行平衡,把需要与可能结合起来,做到积极可靠,尽最大努力满足运输需要的建议运量。
三、坚持“摸、核、排、对、组”的五字组织货源方法,即:摸——要车计划表提出前,对货源进行摸底;核——要车计划表提出后,对货源进行核实;排——按照政策,结合运能,平衡安排运量;对——货运计划核定后,与发货单位进一步核对货源、货流;组——组织完成货运计划。
四、按季、按年全面进行经济调查,积累资料,系统分析,总结经验,认识和运用物资运输规律,不断改进货运计划工作。
货源组织工作应开展竞赛评比活动,不断提高计划质量。车站货源小组应以货源兑现率和消灭无计划装车为主要评比内容。具体办法各局自行规定。

第三章 货运计划的平衡安排
第8条 货运计划的平衡安排,必须按照发展国民经济农、轻、重的顺序,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先中央后地方,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的物资调运原则进行平衡安排。
第9条 重点物资运输的平衡安排,属于国家和地方统一分配调拨的物资,铁路局与省(区)物资主管部门平衡安排,必要时铁道部会同有关物资主管部(总局)平衡安排。
非统一分配调拨的物资,铁路局与地方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平衡安排。
重点物资由铁道部指定。
第10条 支援农业物资的运输,是货运计划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铁路各级运输组织必须进一步加强支农工作,提高支农运输质量,以适应农业发展的运输要求。
对支援农业物资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在要车计划表上注明“支农”字样,经车站、铁路分局或铁路局确认后,优先安排计划。
第11条 货运计划的核定:
一、全路装车计划、铁路局装车计划、通过困难区段运量计划,由铁道部核定。水陆联运、到达港口和港口装车计划,由铁道部、交通部与有关部门共同核定。
二、铁路分局装车计划,由铁路局核定。车站装车计划,由铁路分局核定。
三、国际联运计划接入的由口岸铁路局根据实际到达情况和预计到达情况确定;交出的由铁道部核定。

第四章 货运计划的编制程序
第12条 凡经铁路运输的整车货物,物资生产、供应的基层单位必须向装车站、或铁路分局、或铁路局提出要车计划表。提出要车计划表的日期,不得迟于上月十三日(二月份提前两天),具体日期按照铁路局的规定。
要车计划表一式五份,每表填写一个发站、一种品类和到达同一铁路局的车站。
铁路受理要车计划表后,要认真审查。凡填写不清、手续不全的,不得列入计划。对于车、吨不相符的要车计划表,铁路可以按照规定的静载重标准或实际完成的静载重折算改正。
第13条 货运计划编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月十七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查报水陆联运、援外、外贸到港资料。
二、十七、十八两日铁道部、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平衡水陆联运、援外、外贸到港计划和港口装车计划。
十八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提报各品类货物“原提、核实、建议”运量和要求通过困难区段的运量。
三、十七日至十九日审查和处理不合理运输及其他事宜。
十九日铁道部下达核定的水陆联运、援外、外贸到港计划和港口装车计划。
四、二十日铁道部下达铁路局装车计划和通过困难区段装车计划。
五、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铁路局安排铁路分局、铁路分局安排各装车站和通过困难区段装车计划。
六、二十四日铁路局、铁路分局向车站下达核定的要车计划表,并将计划安排情况通知发货单位,对未列入计划部分必须在计划表上注明核减原因退回发货单位。
交出到达铁路局计划表。
铁路局向铁道部报送货运计划资料和核减分析情况。
如铁道部因特殊原因下达装车计划晚于二十日时,以后的进度顺延。

第五章 计划外要车和变更计划
第14条 铁路对于计划外要车和变更计划,只能在对货运计划起补充作用或特殊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才得受理。
计划外要车和变更计划,托运单位要向铁路局提出计划外要车计划或变更计划申请表一式四份,铁路应本着上款规定精神,酌情处理。其处理权限:
一、计划外要车:
1.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到达港口和通过困难区段的计划外要车,由铁路局受理报铁道部处理;
2.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计划外要车,由铁路局处理。铁路分局管内的,由铁路分局处理;
3.对于抗旱、防涝、抢险、救灾、防疫、抢种、抢收而又必须立即装运的计划外要车,车站可以受理,并及时上报处理。
二、变更计划:
1.变更到站。新到站应是原到站顺路,并不超过原到达铁路局和不增加困难区段运量的,由发送铁路分局处理。
2.变更货物品名(应是原发货单位经营的物资)和变更收货人,由装车站承认。
3.变更发站。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对于有几个车站的大型企业,其联轨站间的装车计划,经铁路分局承认可以互相变更。
变更计划只能变更一次,仅限变更范围内的一项。计划外要车和不同品类的,不办理变更。

第六章 合理运输
第15条 组织合理运输的原则
一、经济合理地组织物资的运输,是社会主义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产、供、运、销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二、铁路各级运输组织和物资的生产、分配、销售、调拨、仓储等部门,以及有关运输的各个方面,都要按照合理运输的规定,以最小的运力消耗,最少的运费支出,最快的速度,最好的质量组织运输。
三、铁路各级运输组织,要从全局出发与物资部门密切协作,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组织,变不合理为合理运输。
第16条 组织合理运输的主要方法。
铁路各级运输组织会同有关物资部门,按下列方法组织合理运输。
一、制定物资运输合理流向。凡大宗物资的运输,都要制定合理流向。统配物资的合理流向,由铁道部和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地方物资省(区)内的合理流向,由铁路局和省(区)物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地方非统配大宗物资(如矿建材料等),几个铁路局可以会同有关省(区)物资主管部门制定大区的合理流向。
地方物资出省,按照同种物资全国合理流向的规定办理。
物资运输合理流向,按下列方法制定:
1.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经济合理地规划物资的供应范围和运输路线;
2.合理流向是全国一盘棋。所有的规定都要避免对流、迂回、过远运输;
3.综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
4.最大限度地集中货流,充分利用空车(船)顺路。
遇有产、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合理流向应及时进行修订。
二、铁路各级运输组织要积极参加全国和地方的物资分配,从物资分配入手,组织合理运输。其工作是:
1.了解货源、货流变化情况,了解和贯彻中央和地方有关物资调运的指导精神,掌握物资的流量和流向;
2.组织合理调运和集中货流;
3.处理分配中的不合理运输事宜。
三、铁路各级运输组织要关心生产合理布局,努力组织就地就近取材、就地就近生产、就地就近供应。并积极参加大、中型企业基建计划和总体设计方案编制的审查工作。


诸如砖、瓦、砂、石、灰以及非金属矿石和粮、油、肉、菜、蛋,一般五小商品等,都应组织就地就近生产和供应。对于舍近求远的不合理调运,铁路应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改变。
四、铁路各级运输组织与物资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组织各种运输工具的合理分工:
1.按照水陆运输合理分工有关规定和“让水运吃饱”的精神,充分利用水运和水陆联运;
2.近距离的物资运输,要尽力利用公路和其他搬运工具;
3.石油等液体物资的运输,优先利用管道;
4.有条件地利用航空运输;
5.上述运输工具无力担负的物资运输,由铁路承担。
五、凡大宗物资(如煤、木材、石油、冶炼、水泥、磷矿石等等……)的运输,应积极组织定点供应,简化供需关系,集中货流,稳定车流。定点供应的物资,要纳入运输方案,组织“三定”(定点、定线、定编组)直达列车输送。
六、凡是可以由产地直接运往用地的物资,都要组织直线运输。
组织物资的直线运输的关键,在于减少中转,消除重复、倒流等不合理运输。发现这种不合理运输最直接的是车站,车站要十分抓紧做好这项工作。
七、铁路各级运输组织要互相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到达大城市枢纽站的物资合理接卸和中转,经常保持枢纽站的畅通无阻。
八、减少无效运输是挖潜增能的有效途径之一。铁路各级运输组织一定要大力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品位,多运精料,少运粗料这项工作。当前,主要对原料中所含的水分、灰分、泥石等进行细致地调查研究,提出有益的建议,消除浪费。
第17条 为适应当前物资分配制度未尽完善,物资调拨不完全合理,产、供、运、销常有变化的情况,必须加强日常审查、调整工作。对货运计划、计划外要车、变更计划都要按照合理流向和合理运输的规定严格审查,发现不合理运输,要积极组织调整。确实难以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违反合理流向手续以后,方得受理。
铁路各级运输组织对一切不合理运输,都要进行统计分析。铁路局应于月底前将列入计划的不合理运输登记明细表和汇总表报告铁道部;计划外要车不合理运输登记明细表和汇总表于次月十日前报部。
第18条 制定《组织合理运输调查研究规划》是解决涉及面广、原因复杂或涉及改变供应关系、改变用料习惯等不合理运输的关键问题的方法,是组织合理运输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
铁路局要根据自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组织合理运输调查研究规划》,同时报铁道部备查。要按季检查完成情况,年末总结。并将总结同时报部。
第19条 采用先进技术组织合理运输,是一门新课题。当前,铁路运用电子计算机和运筹学计算物资合理流向和调拨方案,已初见成效。铁路各级运输组织一定要配合科研部门和有关物资单位把这一新事物抓紧抓好,学习技术,培训人员,促进合理运输工作向前发展,推动整个货运计划工作逐步更加科学化。
第20条 不合理运输的处理。
一、下列情形属于不合理运输:
1.对流运输。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或可以互相代用的物资,在同一条线路或两条平行线路上来回运输(迂回、倒流亦属对流运输);
2.过远运输。凡就地就近可以生产和供应的物资,而舍近求远,或定有合理流向的物资超出流向规定范围顺流的运输;
3.重复运输。同一批货物运抵后,不经过任何加工和必要的作业(储备库除外),重新装车再次运输;
4.违反水陆合理分工的规定。根据水陆合理分工的规定和水陆合理分工的原则,应走水运或水陆联运的物资,由铁路运输时;
5.短距离运输。其他运输工具(如汽车、马车、船只等)能够担负的物资,由铁路运输时。
物资中无使用价值的含有物(如煤中的灰分、矸石,原油、硫酸中的水分,磷矿石中的石头和泥土等等),超过规定标准的运输,也属不合理运输。
二、不合理运输的处理范围:
1.定有全国和地方合理流向的物资运输,违反流向规定时,按照各该物资合理流向规定的办法处理;
2.未定有合理流向的物资发生的不合理运输,不论属于铁路局管内或跨路局的,均由发送铁路局处理;
3.物资的重复运输,一律由所在铁路局处理;
4.短距离运输,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当地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铁路局处理;
5.对跨局的砖、瓦、灰、砂、石的不合理运输,装车铁路局必须征得到达局的同意后再进行处理。
第21条 已经批准违反合理流向的运输,如未按违流证当月数量运完时,在同一分配期间(季度、半年、年度)继续有效,不再补办违流手续。
对日常调整为合理运输的物资,铁路应优先安排装运。

第七章 货运计划的分析与考核
第22条 各级货运计划工作应建立分析考核制度,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货运计划质量。
分析考核内容与计算:
一、计划核减分析
核减车数=原提车数-计划车数
(如出现空头计划时,则核减车数=原提车数-
计划车数+空头车数)
又:核减车数=企业责任核减车数+铁路责任
核减车数+其他原因核减车数
核减车数
核减比重=-------×100%
原提车数
二、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分析(附表八)
实际完成装车数
计划完成百分比=---------×100%
月计划车数
月计划_货主责任
计划货源 车 数 落空车数
兑现率 =---------×100%
月计划车数
计划内完成车数
计划内兑现率=--------×100%
月计划车数
月计划_计划内完
计划落 车 数 成车数
空比重=---------×100%
月计划车数
批准计划外车数
计划外要车比重=--------×100%
月计划车数
批准变更计划车数
变更计划比重=---------×100%
月计划车数
直达运输 纳入计划的直达车流数
计划比重=------------×100%
月计划车数
不 合 理 列入计划不合理运输车数
运输比重 =-------------×100%
月计划车数


货运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分析表,应于次月十五日前报部。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