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析判例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叶文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31:42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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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判例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


[案例一]
2002年5月16日,被告人黄芙蓉在仙桃市城区一个体商店打电话,打
过之后便付给店主一元钱,要求其找五角钱,店主坚持应收一元钱,双方因此争
吵起来。家住附近的妇女刘某上前劝解,但黄芙蓉仍大吵不休,刘某便说“你这
个姑娘怎么这么狠”,说罢转身欲离开。黄芙蓉迁怒于劝架的刘某,不顾在场群
众的拦阻,赶上前去朝刘的背后打了几拳,刘某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
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拳击打诱发高血压性脑动脉硬化而死亡。
湖北省汉江中院近日对因五角钱引起的命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
亡罪,判处被告人黄芙蓉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
王某、徐某均系某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并被派驻到某综合市场工作。
2002年10月11日23时许,刘某等5人酒后在该市场附近与徐某发生口
角,并进入市场继续与徐某争执。王某(时任保安队队长)赶来后双方互殴,王
某持铝合金空心棍击打刘某数下,致使刘某心肌病发作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
某所受外伤为轻微伤,但是是死亡的诱发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徐某共同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
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讨论本案时出现分歧,有的认为本案应定故
意伤害罪;有的认为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能追究
刑事责任,并引起了争议,2003年1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题为“对出现介
入因素的伤害案件如何处理”案例点评,笔者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并阐述了理由。
[案例三]
2003年1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白沙镇一民工李良金与另一民工刘欣因“六
合彩”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手掌打了受害人刘欣一巴掌,刘
欣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一巴掌未导致刘某的伤害,也不构成轻微伤,但
诱发了刘某心脏病发,导致了死亡。该案未提起公诉,按民事赔偿进行处理。
[评析]
上述三个案例(下称三案)无论是从客观方面上,还是从主观方面上的特征
基本是一样,但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倒底是什么样能造成相同或相似案件,判
决或处罚有如此之差距呢?是制度?是程序?是法律适用?这三个案件虽发生在
不同地区,但制度与程序不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也不具有会产生这样差距
的条件。笔者认为,不同地区的司法部门对法律的认知上的差距和在适用法律上
的差距是造成三案处理差距的根本原因,要消除这种让每个法律人忧心疑虑的现
象,除了最高院不断加强司法解释和不断提高司法部门人员适用法律水平外,建
立开放性的判例指导体系是当今审判实践非常之重要和之迫切的事情。
一、判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判例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均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不同的
法律制度下其法律地位不同而已。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判例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
,她不仅对特定案件具有直接的效力,而且成为后来法院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所
应遵循的先例,在法律上是起着法律渊源的地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的
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只能起到解释成文法的作用,不能单独成为判案的法律根据
,她不是法律的渊源。
就判例本身而言,我国自古即有用判例的传统,例如,秦代的“廷行事”、
汉代的“决事比”、清代的“例”。“虽然这些判例一般并没有法定的拘束力,
也没有一套制度将各级官府的判例通盘整理出版,作为审案的依据和教学材料,
但是司法官总是愿意在审判中回头寻找过去类似的案例,以便于通过比较,从过
去案例的判决中找到可资参考和借鉴的资源;或者自过去的权威判例中获得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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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连政办发〔2001〕58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直报点:
   根据省政府今年4月16日下发的《江苏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对我市于1999年制定的考核评比办法及信息采用计分标准重新进行修改和调整。现将修改后的《连云港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此办法,加大信息报送力度,调整报送信息结构,改进信息工作的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努力把政务信息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连云港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

(二○○一年六月)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推动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江苏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各委、办、局以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直报点。
   二、考核评比奖励办法
   1.考核评比采用计分的办法,每月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对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县区、部门和单位办公室分管领导参加的座谈会或现场会,总结交流情况,年终依据计分标准进行汇总,总结评比。
   2.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活动。表彰设全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两个奖项,先进单位分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比一次优秀好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所报信息产生的实际效果情况,评出全市优秀好信息10-20篇。
   3.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据评比条件直接评定;先进个人采取逐级推荐办法,最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4.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表彰,颁发奖状或证书。
   5.对列入市政府信息目标考核的单位,采用量低于目标值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对没有列入目标考核的单位,在同等情况下,可以参加各项评奖。
   6.对出现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或上报信息严重失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原则上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三、评比奖励条件
   1.信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办公室有领导分管,并定期研究、督促、检查信息工作开展情况;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县区政府办公室有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其他部门、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工作队伍相对稳定;形成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建立信息采编、报送、反馈、查办等工作制度,并能严格执行;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质量较高,得分位居前列;地区和部门内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上报信息无失实现象。
   2.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对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信息工作成绩突出,采编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数量多、质量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1年以上,并仍在信息工作岗位上。
   四、计分标准
   1.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分值为:在国办得分的基础上乘以8。
   2.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分值为:在省办得分的基础上乘以4。
   3.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信息分值为:《昨日情况》采用的信息每条10分,其中简讯每条5分;《专报信息》、《连云港市信息》《督查反馈》采用的每条5分;《政务建议》采用的每条30分。约稿信息被《连云港市信息》采用的每条10分,被《昨日情况》采用的每条15分。
   4.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有领导批示的每条加20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的信息有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
   5.对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和上报信息失实的,视情况扣分:迟报重要信息每次扣50分,漏报、瞒报重要信息扣100分,上报信息失实的扣100分。
   6.计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即上报信息被多种刊物采用,以分值高的计分,不重复计算。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科负责解释。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科委为加强北京地区软科学人才的培养,强化我市的软科学研究队伍的建设,鼓励和吸引北京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读的博士研究生积极关注并参与首都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决定在北京市委软科学研究工作中设立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为使此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是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在北京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由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将遵守《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资助研究领域为首都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中的相关问题;首都科技产业发展规律、科技政策相关研究;未来首都科技发展趋势相关问题研究;其他与首都发展相关的问题研究;软科学研究的前沿领域。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者须是在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就读的博士研究生。资助的论文应是已确定开题的毕业论文,研究的内容应属软科学范畴。尚未开题或已经完成的论文不予以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助期按照论文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资助论文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国家、地区经济科技发展与社会发展等相关内容来进行,预期的研究成果应具有较好的理论性和前瞻性。申请资助的论文研究内容要与开题报告一致,或是在开题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索和完善的论文。

第七条 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应以个人形式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博士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申报表》,由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对申报者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请者需提交《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博士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推荐表》和论文开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北京市科委软科学处在每年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并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评审,最终评审结果在北京市科委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被资助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带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签订《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九条 论文结题时须提交三份书面博士论文、论文摘要电子版及书面三份、博士生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被资助者在发表或刊登与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时,需注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字样并附协议编号;发表后向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提供所刊电子版文件及发表刊物复印件。

第十条 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负责对资助论文撰写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对违背上述规定的申请者,将视情况酌减或终止资助;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违反规定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论文的申请者(中途变更论文题目及时通知者除外),将取消第二次资助资金;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极坏影响的将追缴全部资助款项,情节严重的将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拨付与列支

第十一条 资金为资助性质,必须专款专用,遵循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论文资助金额为1.5—3万元。被资助者签订《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协议书》后拨付应资助金额的50%;资助者完成论文答辩并取得博士学位后,带齐资助额度(70%)的主要发票及复印件到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经北京市科委软科学处确认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完成论文所需要的调研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学术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等)。被资助者列支相关费用时需遵守《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开始施行。